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公示(潼林罚决字〔2024〕第29号)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 文书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1 |
重庆********有限公司 |
潼林罚决字〔2024〕第29 号 |
于2023年7月30日在潼南区田家镇垭口村四社实施金上线至湖北正负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0868公顷,作为施工便道,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林种为用材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并参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违法情节一般和裁量阶次一般。 |
于2024年12月31日前恢复占用林地面积0.0868公顷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处恢复植被及林业生产条件1倍的罚款,即1×868㎡×25元=21700元,共计人民币21700元(大写:贰万壹仟柒佰元整)。 |
重庆市潼南区林业局 |
2024年1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