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 文书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1 |
重庆******有限公司 |
潼林罚决字〔2024〕第27号 |
于2023年4月3日在潼南区梓潼街道祈福社区一、三组(小地名:孪堡)实施重庆市潼南区青岩子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二标段项目,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5576公顷,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林种为用材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并参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违法情节一般和裁量阶次一般。 |
于2025年1月31日前恢复占用林地面积0.5576公顷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处恢复植被及林业生产条件2.2倍的罚款,即2.2×5576m2×25元/m2=306680元,共计人民币306680元(大写:叁拾万零陆仟陆佰捌拾元整)。 |
重庆市潼南区林业局 |
2024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