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公示(潼林罚决字〔2024〕第26号)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 文书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1 |
邱** |
潼林罚决字〔2024〕第26号 |
于2023年12月14日上午,在潼南区塘坝镇金龟村村委会附近,参与猎杀2只白鹭。经查,潼南区行政区域内全部划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白鹭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整体价值500元/只。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
重庆市潼南区林业局 |
2024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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