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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公示(潼林罚决字〔2024〕第12号)

日期: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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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

文书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机关

处罚时间

1

**、薛*、奚**

潼林罚决字〔2024〕第12

20241621左右,在潼南区崇龛镇明月社区服务中心附近,利用弹弓和头灯照明猎捕了9只野生鸟类,有1只为棕背伯劳,有8只为白头鹎,均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整体价值均为300/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并参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9项,违法情节较轻和裁量阶次从轻

处猎获物价值2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5400元(大写:伍仟肆佰元整),其中每人缴纳1800元(大写:壹仟捌佰元整)。

重庆市潼南区林业局

2024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