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公示(潼林罚决字〔2024〕第12号)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 文书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1 |
薛**、薛*、奚** |
潼林罚决字〔2024〕第12号 |
于2024年1月6日晚上21时左右,在潼南区崇龛镇明月社区服务中心附近,利用弹弓和头灯照明猎捕了9只野生鸟类,有1只为“棕背伯劳”,有8只为“白头鹎”,均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整体价值均为300元/只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并参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9项,违法情节较轻和裁量阶次从轻 |
处猎获物价值2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5400元(大写:伍仟肆佰元整),其中每人缴纳1800元(大写:壹仟捌佰元整)。 |
重庆市潼南区林业局 |
2024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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