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公示(潼林罚决字〔2024〕第5号)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 文书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1 |
四川*******有限公司 |
潼林罚决字〔2024〕第5号 |
于2022年11月在潼南区桂林街道高庙社区8组(小地名:刘家湾)实施渝西水资源配置工程城北干线项目时,作为弃土场,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87平方米,林种为防护林,地类为竹林地,森林类别为地方公益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并参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违法情节一般和裁量阶次一般。 |
2024年5月20日前恢复占用林地面积287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处恢复植被及林业生产条件0.5倍的罚款,即0.5×45元/m2×287m2 =6457.5元,共计人民币6457.5元(大写:陆仟肆佰伍拾柒元伍角)。 |
重庆市潼南区林业局 |
2024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