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 文书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1 |
四川*******有限公司 |
潼林罚决字〔2024〕第4号 |
于2022年9月在潼南区桂林街道观音社区9组(小地名:大屋场)实施渝西水资源配置工程城北干线项目时,作为临时变道,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754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林种为用材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并参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违法情节一般和裁量阶次一般。 |
于2024年5月10日前恢复占用林地面积1754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恢复植被及林业生产条件1倍的罚款,即1×25元/m2×1754 m2= 43850元,共计人民币43850元(大写:肆万叁仟捌佰伍拾元整)。 |
重庆市潼南区林业局 |
2024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