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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公示(潼林罚决字〔2024〕第4号)

日期: 2024-02-07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

文书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机关

处罚时间

1

四川*******有限公司

潼林罚决字〔2024〕第4

20229月在潼南区桂林街道观音社区9组(小地名:大屋场)实施渝西水资源配置工程城北干线项目时,作为临时变道,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754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林种为用材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并参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违法情节一般和裁量阶次一般。

2024510日前恢复占用林地面积1754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恢复植被及林业生产条件1倍的罚款,即1×25/m2×1754 m2= 43850元,共计人民币43850元(大写:肆万叁仟捌佰伍拾元整)。

重庆市潼南区林业局

202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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