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公示(潼林罚决字〔2024〕第3号)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公示(潼林罚决字〔2024〕第3号)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名称 |
处罚文书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1 | 重庆市*******有限公司 | 潼林罚决字 ﹝2024﹞第3号 |
于2022年6月10日在潼南区桂林街道观音社区9组(小地名:大屋场)实施潼南江北片区两区同建市政道路工程(站南七路)建设项目时,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226平方米(地方公益林413平方米,一般商品林1813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按林种划分防护林413平方米,用材林1813平方米。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并参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违法情节一般和裁量阶次一般。 | 于2024年5月10日前恢复占用林地面积2226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处恢复植被及林业生产条件1倍的罚款,即1×(413 m2×45元/m2+1813 m2×25元/m2)= 63910元,共计人民币63910元(大写:陆万叁仟玖佰壹拾元整) | 重庆市 潼南区林业局 |
2024年 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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