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公示(潼林罚决字〔2024〕第2号)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公示(潼林罚决字〔2024〕第2号)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名称 |
处罚文书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机关 | 处罚时间 |
1 | 先** | 潼林罚决字 ﹝2024﹞第2号 |
于2023年4月在潼南区卧佛镇百花村4社(小地名:梨树坳)实施铜安高速回填项目时,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毁坏林木株数169株,蓄积10立方米(其中防护林蓄积4立方米,其他用途林木蓄积6立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并参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项,违法情节严重和裁量阶次从重。 | 于2024年1月30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共计507株,并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毁坏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即4×(600元/m3×4m3+500元/m3×6 m3= 21600元,共计人民币21600元(大写:壹万零捌佰元整)。 | 重庆市 潼南区林业局 |
2024年 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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