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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公示(潼林罚决字〔2024〕第1号)

日期: 2024-02-06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公示(潼林罚决字〔2024〕第1号)
序号 行政相对人
名称
处罚文书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机关 处罚时间
1 重庆市******有限公司 潼林罚决字
﹝2024﹞第1号
于2023年1月在潼南区崇龛镇明月社区2社(小地名:汪家湾)实施重庆潼南农产品初加工园崇龛园区一期工程建设项目时,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乔木林林地用途1414平方米(防护林881平方米,用材林533平方米),森林类别为地方公益林881平方米,一般商品林533平方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并参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违法情节一般和裁量阶次一般。 于2024年5月10日前恢复占用林地面积1414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处恢复植被及林业生产条件1倍的罚款,即1×(45元/m2×881m2+25元/m2×533 m2= 52970元,共计人民币52970元(大写:伍万贰仟玖佰柒拾元整)。 重庆市
潼南区林业局
2024年
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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