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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3-06-2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20周年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激广大科技特派员服务基层,助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重庆市潼南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请参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潼南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重庆市潼南区科学技术局

 2020428


附件:

重庆市潼南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广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热情,派得出、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为目标,引导各类科技人才和单位深入基层开展创新创业与服务,助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32号)和《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科局发〔2019146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包括区级科技特派员和市级科技特派员。区级科技特派员是指按照重庆市潼南区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选派的科技服务人员。市级科技特派员是指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选派到潼南开展科技服务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科技特派员的考核和日常管理,以及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

科技特派员应当围绕服务镇(街道)、村的特色产业发展和服务对象的科技需求,通过技术引进示范、现场科技服务、实用技术培训、电话咨询与网络会诊等方式,自觉履行帮扶协议,主动开展服务并做好记录。每年到服务对象开展科技服务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

第二章 考核

  科技特派员每年考核1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人数不超过参加考核人员的15%。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科技特派员,翌年不再选派为科技特派员。

(一)考核内容

主要围绕科技特派员服务协议明确的目标任务,以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绩效为重点,综合考虑履职情况、服务效果以及服务对象的意见等。每年到服务对象服务的时间和开展技术培训、技术指导的次数等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考核程序。

1.发布通知。科技局公开发布科技特派员考核通知,明确相关具体要求。

2.自我评价。科技特派员根据考核通知要求,完成自我评价,并将相关资料提交区科技局。

3.评议推荐。区科技局在科技特派员自我评价的基础上,综合评估科技特派员履职情况、服务成效以及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等,分别形成科技特派员考核结果和市科技特派员考核结果建议,并将市级科技特派员考核结果建议报送市科技局。

4.审核确认。市科技局审核确认市级科技特派员考核结果,公开发布并抄送区科技局和派出单位。

第三章专项经费使用管理

市级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市科技局按照每名科技特派员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核拨到区科技局统一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市级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的工作补助、交通差旅、保险、培训以及专家咨询、资料、科技示范、宣传报道等相关费用。

(一)工作补助、交通差旅等费用,全年不超过5000/人(市外选派的科技特派员可适度提高)

(二)培训及专家咨询费、资料等费用根据科技特派员开展服务情况和次数列支,全年不超过15000/人。其中,专家咨询费按1500//次的标准进行发放。

(三)考核奖励。根据科技特派员考核结果,对完成帮扶任务较好的科技特派员给予适当考核奖励。

第七条区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对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的区级科技特派员给予2000/的工作经费补助,对完成帮扶任务较好、评定为优秀的区级科技特派员给予适当考核奖励。

  对科技特派员管理和经费使用存在不端与失信行为的,根据科研信用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国家“三区”科技人才的管理参照本办法中市级科技特派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潼南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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