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潼南区民办学校年检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民办学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年检工作,促进我区民办学校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辖区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含校外培训机构,下同),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检。
批准设立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学校,可不参加当年年检。
第三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办学条件符合设置标准的情况;
(三)按照学校章程开展活动及决策机构、校长履职情况;
(四)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五)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六)依法建立财会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年度财务报告和资金监管等情况;
(七)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
(八)学校党团组织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九)招生广告备案、宣传和收退费等招生行为规范情况;
(十)教师队伍建设和师生权益保护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四条 年检程序:
(一)民办学校从每年1月1日起至2月底,对本校上一年度办学情况开展自查,并按要求准备年检材料;
(二)民办学校在每年3月1日前,向区教委报送年检材料;
(三)区教委在5月1日前完成年检工作;
(四)6月1日前公布年检结论。
年检采取书面材料审核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检结论依据民办学校书面材料审核、实地检查结果及日常办学行为记录综合确定。
第五条 民办学校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校自查报告。重点包括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办学成效等方面。
1、办学条件。包括办学场地(包括校地、校舍面积数量、产权情况,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产权证明,租赁办学需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房屋安全情况(年度消防检查意见书复印件),拥有教学仪器设备、图书情况、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情况。
2、办学行为。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按照章程活动的情况;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等。
3、内部管理。包括党组织、群团及工会建设情况,包括行政管理、德育管理、教育教学管理、体卫艺管理、安全管理、后勤管理等六大常规管理及制度建设情况。
4、办学质量。包括本年度办学取得的主要成绩、形成的办学特色、获得的主要荣誉及参加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
(三)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三年轮审一次)。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学校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包括资金监管)、法人财产权落实情况、办学资金是否到位、有无转移、抽逃、挪用现象;财务管理、纳税、票据使用情况;出资人获利情况。
(四)学校章程。
(五)学校的招生简章、广告。
(六)课程设置情况。
区教委可视情况要求民办学校提交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
民办学校提供的材料要加盖学校印章,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自查报告、学校章程、填报的基础信息表格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第六条 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根据年检情况,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并向社会公告年检结果。
第七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检结论视情节轻重,可确定为“基本合格” 或“不合格”。
(一)擅自分立、合并的,擅自变更办学地址、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发布招生简章(广告)未在审批机关备案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骗取钱财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集资和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五)违规使用办学许可证、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六)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七)财务制度不健全,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内部财务管理混乱的。
(八)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教育教学,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不按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十)出资人违规取得回报的。
(十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十二)年度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十三)办学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十五)督查考核定为“基本合格” 或“不合格”的,幼儿园等级年审定为“等外级”的,直接运用结果。
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的民办学校,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间限制招生规模;整改期满仍然达不到合格等次的,当年年检结论定为“不合格”。
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暂停招生,责令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八条 学校因特殊原因需暂缓年检,须向区教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推迟年检,但最迟不能超过半年。未按时提交暂缓年检申请,又不在规定期间按要求接受年检的民办学校,年检结论定为“不合格”。
第九条 民办学校年检不收取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由区教委负责解释。
附件:潼南区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
附件
潼南区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
( 年度)
学校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办学许可证编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基本 信息 |
学校名称: |
|
学校地址: |
|
办学层次:□幼儿园□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高中□培训机构 |
|
办学许可证编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出资人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校长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分类登记改革情况: □已登记为非营利性□已登记为营利性 |
|
举办者办学意愿:□继续办学□终止办学 |
|
是否寄宿□是□否是否提供餐饮□是□否有无餐饮许可证□有□无 |
|
办学
场地 |
学校占地面积:□自有:㎡;□租赁:㎡ |
|
校舍建筑面积:□自有:㎡;□租赁:㎡ |
|
财务 情况 |
当年总收入:元;当年总支出:元;本年新增办学投入:元 |
|
人员 情况 |
教职工:人(其中,已买五险一金人,已买五险人,未买五险一金人) 管理:人;教师:人(其中专任教师:人, 兼职教师:人);保育员:人
财务:人□专职□兼职;安保:人□专职□兼职;其他:人
持证总数:人,其中,校(园)长证:人,教师资格证人,保育员证人,其他证件人 |
|
办学
规模 |
|
幼儿园 |
小学 |
初中/高中 |
培训
机构 |
合计 |
|
|
|
大班 及以上 |
|
|
|
|
|
|
|
|
|
|
|
班数 |
|
|
|
|
|
|
|
|
|
|
|
|
|
|
|
人数 |
|
|
|
|
|
|
|
|
|
|
|
|
|
|
|
年度
工作
总结 |
(学校公章)
年月日 |
|
教管中心
审查意见 |
(签字)
年月日 |
|
主管科室
审查意见 |
(签字)
年月日 |
|
分管领导
审查意见 |
(签字)
年月日
|
附件2
关于《潼南区民办学校年检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生源减少和全社会经济下滑,个别民办学校在办学行为、条件改善、内部管理、安全保障等方面不到位情况,影响了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制约了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为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办学质量,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势在必行。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 实施细则》《重庆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三)作出制定规范性文件决定的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或会议名称、纪要等
2025年11月7日,区教工委第22次工委会议部署,启动了本办法的起草工作。2025年12月5日,区教委第17次主任办公会审定同意。
二、文件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
潼南区教育委员会。
(二)征求意见情况
1. 征求意见对象:征求了区内相关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培训机构)举办者及校长,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业务骨干意见。
2. 征求意见方式:分类别召开座谈会3次。
3. 反馈的主要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共收到反馈意见12条,全部采纳。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对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重要制度设计进行简要描述
本办法共十一条,附《潼南区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制定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界定了年检对象和免检情形;二是规定了年检的主要内容,涵盖办学方向、办学条件、内部管理、财务状况、党建工作、安全稳定等11个方面;三是规范了年检程序,明确了自查、报送材料、审核检查、公布结论等环节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四是明确了年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对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关键材料提出了具体要求;五是划分了年检结论等级,将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六是细化了年检结论的运用,明确了不同结论对应的整改要求和处理措施;七是规定了暂缓年检的申请程序和未按时年检的处理方式;八是明确了年检不收取费用及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重要制度设计包括:一是建立了书面审核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年检方式,确保年检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二是实行财务审计轮审制度,减轻学校负担的同时保障财务监管到位;三是细化了年检结论的判定标准和处理机制,增强了年检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四是设计了详细的自查报告表格,规范了学校自查行为,为年检工作提供了扎实基础。
(二)重点阐述是否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
本办法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内容,其中涉及的对年检不合格学校的“限制招生规模”“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措施,均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上位法规定作出的,不属于新增行政处罚。
(三)重点阐述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内容(特别是创设性规定),并说明理由
本办法严格依据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制定,无与上位法或上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内容。
部分创设性规定及理由:一是明确了“三年轮审一次”财务审计报告的规定,上位法仅要求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未明确轮审周期。考虑到我区民办学校数量较多,全部每年进行财务审计会增加学校负担,结合实际情况设定三年轮审周期,既保障了财务监管,又兼顾了学校实际;二是细化了年检材料提交的具体要求,上位法对年检材料的规定较为原则,本办法明确了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增强了可操作性;三是设定了暂缓年检的具体程序和期限,上位法未明确暂缓年检的相关规定,本办法规定学校因特殊原因可申请暂缓年检,最迟不超过半年,既保障了学校特殊情况下的权益,又确保了年检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就同一事项已有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的,应当说明原有文件的规定和现有文件的联系、区别及效力适用
此前,我区未专门制定针对民办学校年检的规范性文件,相关年检工作主要依据《重庆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上位文件的原则性规定开展。
联系:现有《潼南区民办学校年检办法》是以原有上位文件关于年检工作的规定为基础制定的,其核心精神、基本原则与上位文件保持一致,是对上位文件相关规定的细化和落实。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年检结果的运用:本办法明确了年检结果与学校招生、评优评先、财政扶持等挂钩,年检“基本合格”的限制招生规模,“不合格”的暂停招生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同时,将年检结果纳入民办学校信用档案,作为学校分类管理、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
(二)关于自查报告的使用:附件《潼南区民办学校年检自查报告》设计了详细的表格,涵盖学校基本信息、办学场地、财务情况、人员情况、办学规模等内容,便于学校规范开展自查,也为年检审核提供了标准化的材料。学校需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康龙;联系方式:18996328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