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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原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日期: 2025-09-24

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

到我市原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重庆市高校毕业生面向我市原扶贫重点工作区县基层单位就业,对到我市原扶贫重点工作区县基层事业单位就业的重庆户籍或重庆市属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二条 重庆户籍或重庆市属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应届毕业生到我市原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位于乡镇的事业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细则中,高校毕业生是指普通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细则中,我市原扶贫工作重点区县具体是指: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南川区、武隆区、开州区、梁平区、潼南区、城口县、丰都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垫江县。

第五条  本细则中,位于乡镇的事业单位具体包括:农村中小学校、农(林、牧、渔)场、农技推广站、畜牧兽医站、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文化站等。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2014年及以后毕业,在我市原扶贫工作重点区县位于乡镇的事业单位(须在编在岗,不含城关镇)就业并服务满3年的重庆户籍或重庆市属高校毕业的零就业家庭、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和本人残疾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本科专科生和研究生应届毕业生。

第七条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按毕业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计算(享受了部分减免学费的应予相应扣除),本专科学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和国家助学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不同学制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年限,以国家规定学制年限为准。

第八条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和审核每年集中办理一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连续服务满三年后,向就业所在地的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由所在工作单位和毕业高校签章确认的《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原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见附表10)。

个人申请应于该年831日以前提交,提交申请时应附送以下补充资料:

1.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低保证、残疾证、零就业家庭证明、原建卡贫困户号码等);

4.本人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表和附送资料进行审查。区县教育、财政部门于910日前将《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原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汇总表》(见附件11)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报送市教委、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教委、市财政局于1115日前以正式文件向各区县教委、财政局批复获准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名单和资金额度。

第十一条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经费由市财政安排资金解决。区县财政、教育部门收到市级经费预算后,在一个月内按照国库支付程序支付给毕业生本人或向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办理代偿。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尚未完全归还的,优先偿还贷款余额,结余部分发给毕业生;当补偿资金小于贷款余额时,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具体发放支付手续,由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一)各区县教育部门、用人单位和各市属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对申请者的就业情况、学习情况和学费标准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

(二)各高校和各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大力宣传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做到符合政策的市内外高校学生知晓政策并应偿尽偿。

(三)各区县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严格按照财经制度和本办法各项规定,确保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拨付,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区县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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