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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7-12-30















潼教委〔2017〕253号



重庆市潼南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公办学校:

为切实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12489号)和区政府办《关于印发<潼南区教育经费管理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潼府办发201718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各学校进一步完善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制定学校财务管理、基建项目管理、固定资产管理、食堂财务管理等财务制度和经费管理办法,严格遵守“三重一大”,加强“三公经费”管控,强化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二、加强预算拨款管理

坚持“先预算后执行、以预算定拨款”的原则,所有资金拨付必须先有预算指标,并以预算指标控制拨款。

(一)预算管理。各学校根据年初(调整)预算编制口径,真实、准确编制本单位年初(调整)预算。预算指标下达后,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加快预算支出进度,规范办理各项收支事项。

(二)拨款管理。基本支出中的人员工资由财政按月统发,公用经费和其他人员性质经费按月按进度拨付;专项支出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由预算单位申请,经审核后按项目进度拨付。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学校应严格区分当年教育经费拨款和上年已列报支出,及时与区教委财务科进行预算指标及拨款核对。

每年度末,根据年终账务处理办法和规定编制本单位年度决算,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办理。

三、加强财务收支管理

根据《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按照潼财核算发2014403号、潼财库发2016622号等要求,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会计资料、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一)收入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经发改委备案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2.所有收费必须使用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统一收费票据,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每次收费必须一人一票,严禁白条收费、不开票或汇总收费。

3.各项收入由各学校进行财务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上缴,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和坐支。不得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

(二)支出管理

1.明确资金支出范围。

人员经费。严禁利用公用经费和其他教育经费发放教师津补贴等人员经费,绩效工资政策实施后,各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发放各种人员经费、津补贴、福利等。

公用经费。学校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费等支出;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福利费、工会经费属商品服务支出,有明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禁造册发放给个人。

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指定的用途开支,严禁挪作他用,校舍类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批复的资金和项目实施。

2、加强差旅、会议管理。各学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差旅费支出标准不得超过《潼南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严禁各学校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等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严禁各学校开展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等会议活动,各学校及部门之间业务会、研讨会、交流会等,应按《潼南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审批,严控会议费用支出。

3.加强“三公经费”管控。各学校的公务接待费用不得超过当年生均公用经费总额的2%;公务用车以编制内实有车辆数为准,运行费用不得超过6万元/辆·年;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严格执行区委、区政府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从严控制人数、天数和标准。

(三)基建项目管理

各学校的基本建设项目,坚持“先资金后申报”,严禁各学校未经审批开展基建项目。各学校必须按照“量力而行、确有必要、严控标准”的原则,实事求是进行基建项目申报,严格按照《区教委关于印发<区教育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加强学校基建项目管理,加快工程建设实施,及时拨付资金,办理财务核算。

(四)政府采购管理

各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活动时,必须按照《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潼财国资发〔2017〕467号)等要求,采购前须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按审批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切实加强采购项目的验收和财务结算。

(五)固定资产管理

各学校必须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台帐,确保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每年组织一次资产清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学校资产处置须按规定程序报教委和财政审批,严禁学校自行处置资产,严禁用学校资产做抵押、担保等方式向金融机构贷款。

(六)食堂财务管理

各学校严格执行学生食堂“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按照《重庆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暂行)》(渝教财〔2013〕92号)和《重庆市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办法(暂行)》(渝教财〔2013〕96号)等规定,实行财务电算化,单独核算,做到食堂收支基本平衡。食堂的结余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或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定期公开食堂财务收支情况。

(七)债务管理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等规定执行,建立健全债务风险控制机制,坚决做到债务只减不增。严禁各学校违反规定举借债务,严禁各学校擅自无预算资金或超预算范围进行基建维修、大额物资采购等各类新增隐性债务的活动。实行债务问题倒查、终身追责制。

四、强化财务监督

1.加强会计监督。各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依法行使职权,加强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2.实施账务公开。各学校要定期对学校财务收支情况向教职工进行公布,充分发挥职代会的财务监督作用。

3.严格财务审计。各学校经济活动全部纳入内部审计范围,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学校进行全面审计或专项审计,重点审计财经法规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等。审计结果将作为对各学校工作考评和主要负责人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财务队伍建设

各学校要切实按照《会计法》的规定,重视本单位财务人员队伍建设,选派熟悉财务会计技能的在编人员担任财务工作。确保财务人员队伍的稳定和工作积极性,不得随意更换财务人员。充分发挥绩效工资中奖励性绩效和职称评定的导向作用,向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成绩显著的财务人员倾斜。

特此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教育委员会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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