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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教师发〔2017〕4号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7-04-07




渝教师发20174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在渝高校,市教育考试院、市教科院:

现将《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747

(此件依申请公开)

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官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是由教育部明确实施,由教育考试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的教师职业资格测试。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官管理,参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国家教育考试队伍建设的通知》(渝教人〔20156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官(以下简称面试考官)是指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中,对应试人员进行评测的实施者,应由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条 面试考官管理应遵循严格准入、分级培训、科学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四条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统筹面试考官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面试考官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制定我市面试考官管理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 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全市面试考官的具体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面试考官遴选、资格认定;

(二)制定面试考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面试考官的选派和调剂;

(四)负责面试考官的定期考核与动态管理;

(五)负责市教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面试考官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本区县面试考官的组织推荐,考官信息的采集、整理、汇总及上报工作;

(二)负责本区县面试考官的选派和调剂;

(三)负责本区县面试考官的定期考核工作;

(四)负责市教委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区县考试机构负责本区县面试考官的具体使用工作。具体包括:

(一)按照市教育考试院要求,负责组织本考区面试考官进行业务培训;

(二)负责组织本考区面试考官开展面试工作;

(三)负责本考区面试考官的定期评价工作;

(四)负责区县教育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一线中小学、高等院校及教研机构主要负责:

(一)在本单位组织推荐合格的面试考官人选;

(二)通知、组织面试考官参与面试工作,并将本单位的参加人数及请假情况上报至所属教育主管部门(高校和市教科院报至市教育考试院),请假事宜须报经所属教育主管部门(高校和市教科院报至市教育考试院)批准同意。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九条 面试考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熟悉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年龄在60周岁以下;

(三)具有扎实的学科(领域)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学科(领域)教育教学或研究工作累计5年以上,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特殊学段或学科的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五)严格履行面试考官职责,接受被派遣到考区考试机构的管理和调派。

第十条 主考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面试工作经验,熟练掌握常用面试方法和技能;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面试各环节的工作;

(三)具备培训和指导新聘面试考官的能力。


第四章 考官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面试考官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面试大纲及面试测评系统履行考官职权;

(二)参加面试工作的考官,按规定享受劳务补助;

(三)实行面试考官岗位培训学分制度,将学习培训及考核结果纳入继续教育管理范畴;

(四)对面试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工作研讨。

第十二条 面试考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有关政策规定,自觉遵守面试工作纪律;

(二)服从市教育考试院及相关区县考试机构的安排,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三)自觉加强相关政策和面试业务知识的学习,接受面试培训与工作考核;

(四)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不得公开透露本人考官身份,不得以面试考官的身份参与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任何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培训。


第五章 推荐、遴选和认定

第十三条 面试考官必须具备相应条件,通过规定程序进行遴选,面试考官推荐人选经参加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市教育考试院认定考官资格。

第十四条 遴选范围:在渝高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市教科院、各区县教师进修院校和教研机构的教研员。

第十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申请面试考官资格。获得面试考官资格按以下遴选程序办理:

(一)经组织推荐,填写《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官推荐表》;

(二)区县教育主管部门、高校、市教科院对推荐人选基本信息进行汇总,并按要求报送市教育考试院;

(三)市教育考试院对各单位上报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核,确定面试考官初步名单;

(四)参加市教育考试院组织或认可的面试考官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市教育考试院根据培训考核结果,将合格人选纳入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官资格库。


第六章 培训

第十六条 市教育考试院及区县考试机构有计划地组织面试考官业务培训。申请和已经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都应按照市教育考试院的统一安排,积极参加培训。培训情况将作为取得面试考官资格和担任面试考官的必要条件。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面试工作纪律;

(二)面试大纲及面试测评系统;

(三)常用的面试方法、评分要求及评价要领;

(四)面试流程及规则;

(五)人才测评的基本理论和知识;

(六)其他相关知识与技能。

培训期间,应当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政治纪律教育。

第十七条 被抽选参加面试工作的考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面试工作,积极接受被派遣考区考试机构组织的面试考前培训。


第七章 选派及请假流程

第十八条 市教育考试院负责面试考官抽取工作。每次面试前,由考区考试机构将当次面试所需考官数量报送至市教育考试院,由市教育考试院在相对应考区的考官库中随机抽取适应工作需要数量的考官,人数不足的,从相邻区县调配。

第十九条 考官所属教育主管部门、高校、中小学、幼儿园、教研机构等负责逐级通知入选考官参加面试工作。通知流程:

市教育考试院将随机抽取完成的考官名单发送至考官所属的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通知到考官所属的单位,由考官所在单位通知到考官本人。

高等院校和市教科院的考官由市教育考试院将随机抽取完成的考官名单发送至所属单位,再由单位相应的管理部门通知到考官本人。

第二十条 为了保障面试工作的顺利开展,如被抽选的考官不能参加当次面试工作,需按规定流程逐级请假。请假流程:

因故不能参加面试工作的考官须及时向所在单位递交请假申请,经同意后,由单位将请假申请上报至所属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最后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汇总名单报送市教育考试院。

高等院校和市教科院的考官,如因故不能参加面试工作,须及时向所属单位递交请假申请,经同意后,由单位将请假申请上报至市教育考试院。

第二十一条 市教育考试院将根据考官请假情况,及时从考官库中进行补充抽取,直至考官人数满足考区需求为止,并将最终考官名单发送至考区考试机构。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考官遴选、通知、请假及其他管理工作。高等院校、市教科院指定专人负责考官遴选、通知、请假及其他管理工作。


第八章 资格的终止和取消

第二十三条 面试考官资格任期三年,期满由市教育考试院审核,审核合格者继续认定其面试考官资格;审核不合格或超出有效期未经审核的,其面试考官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面试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区县考试机构报告市教育考试院同意后,提前终止其面试考官资格:

(一)本人主动申请不再担任面试考官的;

(二)任期内请假次数达到两次以上(不含两次)的;

()因工作调整,不宜继续担任面试考官的;

()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行面试考官职责的;

()达到退休年龄的;

()其他不宜继续担任面试考官的。

第二十五条 面试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教育考试院取消其面试考官资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试纪律,泄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市教育考试院、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及考区考试机构的安排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市教育考试院及考区考试机构的业务培训或参加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其他不宜继续从事面试考官工作的。

第二十六条 提前终止或取消面试考官资格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教育考试院或区县教育主管部门通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通知本人,其面试考官资格已终止。

第二十七条 被提前终止或取消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重新申请面试考官资格,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其中,因违规违纪被取消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不得再申请面试考官资格。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教育考试院建立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官资格库,对面试考官个人信息、参加培训、担任场次数量以及面试工作综合评估情况等进行建档登记。

第二十九条 建立面试考官工作质量评估制度。每次面试结束后,由考区考试机构对每个面试考官的综合表现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记入本人面试工作业绩档案。

第三十条 评估结果将作为面试考官资格期满考核认定的重要依据,考核工作由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并实行动态管理。考核结果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不得继续担任面试考官。

第三十一条 面试考官在面试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监督,对违反工作纪律的面试考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面试考官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47日印发




渝教师发〔2017〕4号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考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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