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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日期: 2023-06-19

重庆市潼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教基〔20201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普惠性幼儿园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潼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扶持与管理等工作。区教委负责全区各类幼儿园管理,各片区教管中心负责辖区幼儿园日常监管。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本办法,认真遵照执行。

第三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通过区教委认定、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园规范、质量合格、接受财政经费补助或政府其他方式扶持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区教委审批,办园证照齐全。

(二)符合我区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幼儿园结构调整需要。

(三)近三年无违法违规办园行为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违反财政财务法规、政策、制度等行为。

(四)办园行为规范、保教质量有保证,办园条件和质量达到《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渝教基〔20101号)规定的三级标准及以上,无“小学化”“大班额”现象。

(五)参照国家《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要求配备保教人员。师幼比合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六)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落实教职工工资待遇,并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

(七)收费行为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坚持非营利性原则,标准由区教委商区财政局,统筹考虑办园成本、政府投入、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以及各区县域之间平衡等因素,按照办园等级分别确定。2021年春季学期开始,全日制三级园月收费上限为300元;全日制二级园月收费上限为400元;全日制一级园月收费上限为500元。未提供午餐午睡,按照同等级全日制收费标准的70%收取。寄宿制(含住宿费)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全日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以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执行。各幼儿园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可申请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章  认定程序及有效期

第五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一)符合认定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申报期限内向当地教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报告。

2. 办园资质类:幼儿园办园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报告、民办非企法人登记证、等级证、餐饮许可证、收费备案表等。

3. 基本信息类:幼儿园基本情况、幼儿园教职工花名册及教职工资质证件(园长资格证、健康证、保教人员资格证)、在园幼儿信息汇总表等。

4. 财务会计类:幼儿园办园成本核算表、幼儿园最近6个月教职工工资花名册、银行开户材料、近学年度的财务帐本、单据、财务报表以及为教职工购买社保的凭证。

(二)片区教管中心对辖区申报幼儿园初审后,将初审合格的幼儿园申报材料报区教委。

(三)区教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

(四)对达到条件的幼儿园予以初步认定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名称、园址、办园等级等信息。

(六)普惠性幼儿园有效期一般为3年,区教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和区卫生健康委每年对新申请普惠性的幼儿园进行评审,对已命名的普惠性幼儿园抽取1/3数量复核,3年实现全覆盖。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六条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扶持项目。

(一)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民办普惠性幼儿园生均标准补助标准为:一级园每生每年800元;二级园每生每年700元;三级园每生每年600元。以上补助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执行。

(二)综合奖补。每年财政按预算根据幼儿园办园质量提升、办园条件改善等情况给予奖励和适当补助。

(三)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资助,享受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

(四)教职工培训。区教委将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园长、管理人员、教师、保育员提升专业素质和能力给予支持,纳入全区教育培训统筹安排。

(五)其他支持。支持有利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障安全运转,提升保教质量,让家长社会满意的相关事项或项目。

第七条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支持措施。

(一)区教委将指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依法依规落实教师工资待遇。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综合考虑从业资格、工作年限、业绩等个人条件,在人员经费支出方面向一线在岗保教人员倾斜,逐步提高教师工资待遇。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方面给予倾斜,提高通过率。

(二)健全师资队伍培训制度。在国培、市培、区县培三级培训中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倾斜,鼓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公办园合作,开展领导干部和教师交流,切实帮助普惠性民办园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科学保教能力。

(三)区教委将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坚持普惠与优质发展相统一的办园方向,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保教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于乐,扎实提高幼儿“一日生活”质量。指导普惠性民办园创设安全卫生、丰富适宜的教育环境,开展适宜的家园共育工作。鼓励与公办优质园结对帮扶,立足提高日常保教工作质量,开展园本教研和课题研究,帮助其提高保教工作水平。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八条 严格实施幼儿园年检制度、等级动态核定制度、日常督查、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办园信息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完善幼儿园动态监管机制。要在园所醒目位置公示“普惠性幼儿园”牌匾、收费标准等信息。要按照等级标准范围内收费,并保证收费标准的稳定性。出现以下行为,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普惠性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并在2年内不得申报普惠性幼儿园;对恶意骗取财政奖补资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超过规定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

(二)不按照规定招生,出现超大班额的。

(三)违规使用社会车辆非法接送幼儿的。

(四)不按规定公布幼儿伙食账目,食堂未坚持非营利性的。

(五)保教质量严重下滑,出现“小学化”现象,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的。

(六)园舍、设施设备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且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七)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八)财务管理混乱,财政补助资助经费等财政资金未按规定使用的。

(九)有其他违反国家、市、区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要坚持立德树人,确立以幼儿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要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坚决杜绝小学化、商业化、随意性的教育行为。要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39号)、《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教基二〔20124号)和《重庆市幼儿一日生活行为细则》。

第十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加强财务核算,不得通过虚增成本、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收入。收费项目及标准要对外公开,严禁乱收费。对补助经费实行单独项目账核算,专款专用,主动接受监督检查。财政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幼儿园的正常运转、设备设施添置、教职工培训等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不得用于清偿债务、平衡预算、回报举办者等。区教委、区财政局每年将对幼儿园的财政补助资金用途进行专项审计核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违规收费、保教质量严重下滑、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社会反映大等问题,由区教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为3个月,在整改期间,停止拨付财政有关经费。整改不力的,由区教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责处理,取消普惠性幼儿园资格。

第十二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申请退出的,须提前1年向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请,经综合评估后做出延缓退出或同意退出的决定,并做好善后相关工作。取消普惠性资格或退出普惠性幼儿园后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普惠性幼儿园。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潼南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潼教委〔20232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适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教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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