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潼南区村村通客车营运补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关于《潼南区村村通客车营运补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保障农村客运开得通、留得住,促进农村客运发展,提高农村客运网络覆盖面,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的出行需要,结合我区实际,重庆市潼南区交通运输委员会拟定了《潼南区村村通客车营运补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5年9月3日至2025年10月3日。
欢迎广大公众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发送至921327007@qq.com(邮箱)。
二、邮寄信件:请将意见寄至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奋进大道368号,邮编:402660,并在信封上注明“《潼南区村村通客车营运补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字样。
附件:《潼南区村村通客车营运补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潼南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年9月3日
(联系人:王晓磊 联系电话:023-44590907)
潼南区村村通客车营运补贴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管理,规范我区农村客运经营行为,确保国家财政补贴资金有效使用,保障农村客运开得通、留得住,促进农村客运发展,提高农村客运网络覆盖面,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的出行需要,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村客运营运补贴工作的通知》(渝交委运〔2016〕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农村客运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包括市级和区级补贴。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 补贴对象为我区运营线路属于镇(街)至行政村、行政村至行政村的农村客运车辆,下称村村通客车。
第四条 补贴标准:市级标准为:1.5元/天•座,区级补贴标准按照9座及以下车辆补贴为14.5元/天•座,10(含)至19(含)座车辆为11.5元/天•座。补贴金额为车辆座位数(含驾驶员座位)*补贴标准*运营天数。
第三章 考核机制
第五条 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市级补贴资金以GPS在线天数为准,区级补贴资金主要结合服务全区农村地区中小学生上学、放学出行保障情况,以村村通车辆单车实际营运天数、里程和安全服务质量为主要依据。单车每日运行轨迹线不得少于三条,运行轨迹线须以备案许可线路为准,其中线路起止总里程在5-15公里内的,三条运行轨迹线中每一条轨迹不得少于5公里(以GPS轨迹数据为准),车辆每日运行的总里程不得少于15公里;线路起止总里程在15公里以上的,三条运行轨迹线中每一条轨迹不得少于10公里(以GPS轨迹数据为准),车辆每日运行的总里程不得少于30公里。
第六条 营运里程以车载GPS终端为主要考核依据,如有车载GPS终端出现故障等原因,缺失车辆GPS营运里程数据的,则不纳入补贴范围。农村客运车辆GPS营运里程数据保存期不低于18个月。
第四章 考核实施
第七条 区交通运输委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区交通事务中心负责实施,区财政局负责将区本级应安排的营运补贴纳入财政预算和划拨补贴资金。一周期考核结束后,由区交通事务中心将《潼南区村村通客车营运补贴发放汇总表》和《潼南区村村通客车营运补贴发放明细表》交区交通运输委审核批准后,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划拨区本级补贴资金,区交通事务中心将全部补贴款项拨付相关村村通客车经营企业。考核周期为一季度考核一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经营虚报瞒报、截留挪用、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已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区交通运输委负责解释,并负责根据国家、市(区)有关新规定进行修订。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