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涪江、琼江潼南段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潼南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关于《涪江、琼江潼南段恶劣天气等条件下
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开展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治理,保障船舶在桥区水域安全规范航行。重庆市潼南区交通运输委员会组织草拟了《涪江、琼江潼南段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5年4月17日至2025年4月25日。
欢迎广大公众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发送至1252134365@qq.com(邮箱)。
二、邮寄信件:请将意见寄至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奋进大道368号,邮编:402660,并在信封上注明“《涪江、琼江潼南段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字样。
附件:《涪江、琼江潼南段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潼南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年4月17日
(联系人:陈勇,联系电话:023-44590906)
附件
涪江、琼江潼南段恶劣天气等条件下
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涪江、琼江潼南段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行为,预防水上交通事故发生,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涪江三星大坝以下至下麻柳沟(与合川交界处)水域以及琼江高肯至半边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重庆市潼南区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涪江、琼江潼南段船舶禁限航的统一管理,潼南区交通事务中心、潼南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具体负责船舶禁限航的监督管理。重庆市潼南区交通运输委员会、潼南区交通事务中心、潼南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均有海事管理相关职能,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章 禁限航规定
第四条 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按规定发出声响信号,加强与周围船舶联系,采取备车、备锚、控制航速等安全措施,必要时选择安全水域停泊。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船舶应当禁止航行:
(一)游览船:气象部门发布大雾黄色预警(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开航。
(二)渡船:涪江潼南段,对岸岸线看不清或气象部门发布大雾橙色预警(能见度小于200米)时,渡船不得开航;琼江潼南段,对岸岸线看不清时,渡船不得开航。
(三)其他船舶:涪江潼南段,气象部门发布大雾黄色预警(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琼江潼南段,气象部门发布大雾橙色预警(能见度小于2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
第五条 涪江潼南段的船舶,应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抗风等级要求航行,并根据风力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抗风措施,必要时应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船舶检验证书未载明抗风等级的,潼南气象部门预报或实际蒲氏风力达到5级及以上时,禁止开航;船舶通过桥区等有风力限制规定的水域时,遵从其规定。
琼江潼南段的船舶,应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抗风等级要求航行,并根据风力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抗风措施,必要时应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船舶检验证书未载明抗风等级的,潼南气象部门预报或实际蒲氏风力达到4级及以上时,禁止开航。
第六条 船舶应根据水文条件变化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预报水位变化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船舶应当禁止航行:
(一)当地水位24小时内上涨或下落超过1米,所有船舶禁止航行。
(二)当地水位达到停航封渡水位时,相应船舶禁止航行。
第七条 船舶通过港口作业区、锚地、停泊区、渡口附近水域、交通密集区及相关水上交通管制区,应慢速通过。
第八条 相关船舶应当禁止下列航行行为:
(一)客渡船在省(市)政府核定渡运时段之外时段航行。
(二)船舶进出港、靠离泊及锚泊作业外的停车淌航。
(三)支流水位陡涨致使其主流冲过涪江干流江面一半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该干支交汇水域。
(四)挂桨机船舶拖带航行。
(五)载客或载货超过定额,禁止开航。
(六)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不足禁止开航。
(七)未按要求配齐安全有效证书,禁止开航。
(八)未按要求纠正安检缺陷的,禁止开航。
(九)不具备夜航条件的,禁止开航。
第九条 遇水上水下活动、地质灾害、水上交通事故等情形,海事管理机构实施交通管制时,船舶应遵从其禁限航规定。
第三章 安全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按本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主动收集和传递水文、气象、地质灾害、航行通(警)告等安全信息,落实本规定所列禁限航措施及要求,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船舶航行中突遇本规定第五至六条所列情形,应果断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立即向重庆市潼南区交通运输委员会报告,并及时向附近船舶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船舶因禁限航需要停泊时,应选择合适的安全水域,留足安全值班人员,正常开启助航设施设备,按规定显示信号。
第十三条 船舶应按规定留足富裕水深和富裕高度。
第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水文、气象、地质灾害等部门发布的信息,按规定发布安全预警和安全提示,必要时采取禁限航等交通管制措施,并予公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船舶通过定制线、通航条件受限水域等另有规定的水域时,应遵守其规定。
第十六条 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参加应急救助的船舶以及经重庆市潼南区交通运输委员会批准的船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限制。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潼南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