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定有关实施细则、管理规定和改革方案并监督执行;负责交通运输经济运行监测,研究交通运输业发展趋势和重大问题;负责交通行业的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统筹管理。
(二)拟订全区综合交通发展战略,构建综合交通运输网络;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综合交通建设规划和公路水路交通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公路建设、公共交通运输发展、枢纽站场、运力调整、航运发展、港口布局、岸线使用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综合统计工作;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公路、水路行业发展及协调铁路、民航、邮政行业发展,建立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相适应的制度体制机制,优化交通运输主要通道和重要枢纽节点布局,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融合。
(三)综合平衡全区交通运力,构建全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组织公路、水运、公共客运等各种运输方式,协调铁路、高速公路、民航、邮政等管理机构的涉地相关工作。
(四)承担全区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监督实施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负责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五)承担地方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监管责任,指导及协调全区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救助打捞、通信导航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和协调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地方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工作。
(六)负责提出全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推动道路运输领域网约车司机、货车司机群体党建工作。
(七)承担全区公路、水路建设、养护市场监管责任;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组织协调全区地方公路、港口、码头、航道、枢纽站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指导其养护和维护;承担公路、水路等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和管理工作。
(八)承担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责任。
(九)推动交通行业科技进步,负责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在交通行业的应用;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和管理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建设;指导交通行业职业技能和培训工作。
(十)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协调全区交通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和高峰客运;承担交通国防动员、战备有关工作;负责区内公路网运行监测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承担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发布有关信息。
(十一)负责交通行业行政审批的统筹协调、督促、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责任,负责交通行业宣传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