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进我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区经济信息委草拟了《潼南区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我们将对征集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汇总整理,并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修改完善。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6月28日18:00前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函等形式反馈至重庆市潼南区节约能源服务中心。
联系人: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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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潼南区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潼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5月29日
潼南区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发展新格局,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处理好工业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的关系,以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大力推进工业节能降碳,强化资源高效利用,扩大绿色低碳产品供给,构建高效、循环、低碳的现代产业发展格局。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为引导企业向绿色发展转型升级,促进企业成为绿色制造的实施主体,推进我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具备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企业经评价授予“潼南区绿色工厂”(以下称区级绿色工厂)称号。
第三条 区级绿色工厂每年评价一次。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主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区级绿色工厂建设的评价和管理工作。各镇街、高新区负责本辖区绿色工厂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区经济信息委对绿色工厂进行指导和管理,共同支持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区级绿色工厂评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区行政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区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高度重视绿色发展,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培训教育、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四)企业制定了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并能确保对绿色工厂创建项目的资金和资源投入。
(五)企业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节能管理水平。通过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GB/T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等第三方认证;建立满足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
(六)企业符合产品设计生态化、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条件的要求,相关绩效指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七)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黑名单。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六条 绿色工厂评价由企业自愿向区经济信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经济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辖区培育计划,企业按照绿色工厂的相关标准要求完善自身条件。
第七条 在符合区级绿色工厂评价基本条件、满足《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及《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评价体系》中基本要求前提下(行业绿色工厂评价导则发布实施后,还应符合其基本要求),企业按照绿色工厂相关标准要求开展自评价,编制绿色工厂自评报告,报区经济信息主管部门。
第八条 区经济信息主管部门对企业自评报告进行初审。区经济信息委组织行业专家对自评报告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区级绿色工厂基本条件的,经专家评议,综合得分60分以上确认为区级绿色工厂,经公示7日无异议后,由区经济信息委发文公布,并授予“潼南区绿色工厂”称号。
第九条 经专家评议,综合得分75分以上的企业可自愿申报国家级、市级绿色工厂。申报国家级、市级绿色工厂应按照国家、市通知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条 申报企业应对评价结果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在评价报告中需对照评价要求逐项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区级绿色工厂资格:
(一)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二)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三)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区级绿色工厂的;
(四)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
(五)在日常监督管理或节能监察过程中,发现不能继续保持区级绿色工厂一般要求的。
第十二条 被撤销区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绿色工厂。
第十三条 区级绿色工厂所在企业发生更名,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变更。若发生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复审合格后重新授予“潼南区绿色工厂”称号。
第十四条 区经济信息委对变更名称和撤销区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发文公告。
第十五条 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欺瞒现象等情况的,取消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