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拟订全区国资、国企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履行除国有金融资本外的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三)负责对全区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区内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统计分析及国有资产登记、转让、处置、纠纷调处和执行等工作。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管责任。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负责组织区属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指导推进全区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指导区属国有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研究提出加快区属国有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五)负责拟订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考核、奖惩、薪酬和绩效管理办法,完善经营者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董事、监事的推荐、考察、综合考评等工作。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免建议。
(六)负责督促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
(七)职能转变。划入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职能。
(八)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与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关于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内设监事会管理,维持现行管理体制不变,待中央、市级对重点国有企业内设监事会管理职责顶层设计明确后跟进理顺。同时,建立区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国有企业监事会向区国资委报告工作时,同时抄报区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