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
《贯彻实施〈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的意见》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2020〕6号
市地勘局,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执法总队、市地调院、重庆地研院、市自然资源利用事务中心、市规划自然资源信息中心、市规划自然资源档案馆,市地矿协会:
《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的意见》已经市规划自然资源局2020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关于
贯彻实施《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的意见
自然资源部于2019年12月30日印发了《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改革事项,做好工作衔接,制定本贯彻实施意见。
一、明确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划分
矿业权指探矿权和采矿权。
(一)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等14种矿产矿业权出让、登记。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矿产和已建矿山增列开采煤层气矿业权的出让、登记。
除自然资源部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出让登记的矿产外,其余矿产矿业权的出让、登记,由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简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行政区划负责。
(二)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的矿产,矿区范围跨区县的,由相关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指定管辖。
(三)开采共伴生矿种的,按开采主矿种的出让登记权限管理。
(四)变更矿种或增列开采主矿种的,按变更后的矿种或增列后排序在首的主矿种的出让登记权限管理。
二、改革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
(五)自2020年5月1日起,市和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矿业权的出让收益和占用费(使用费)征收、以及撤回矿业权导致出让收益、占用费(使用费)退还,由矿山所在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六)矿区范围跨区县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占用费(使用费)的征收和退还,属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权限的,由出让登记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属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出让登记权限的,由矿山主井口所在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七)需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占用费(使用费)中央分成部分的,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配合市财政局向财政部地方监管局提出申请。
三、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
(八)市和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共享矿业权出让项目库有关信息,并主动向社会公开出让项目相关信息。
四、严格矿业权设置条件
(九)矿业权设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要求。
(十)矿业权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以下区域内,禁止新设矿业权和已设矿业权扩大范围,有关法律法规、自然资源部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城镇开发边界范围、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
2.生态敏感区域内。含地质灾害易发区,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河道管理范围两侧向外五公里范围内(地热、矿泉水除外),水陆主要交通干线直观可视范围(露天矿山),长江干流第一山脊线及其主要支流(乌江、嘉陵江、大宁河、阿蓬江、涪江、渠江)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
3.重大基础设施安全管控范围内。含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国道、省道、县道、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距电力设施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需爆破作业采矿权。油气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油气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200米,油气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范围(城镇燃气管道铺设区域,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城镇天然气主管部门、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行业专家提出的采矿权设置范围除外)。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勘查、开采矿种和区域。
(十一)禁止新设汞、砖瓦用粘土矿业权,限制新设水泥用灰岩、耐火粘土、高岭石粘土、硫铁矿矿业权。
(十二)新设矿业权权属应无争议。新设采矿权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采矿主体。除同属一个矿业权人的情形外,采矿权与周边矿业权在垂直投影范围内原则上不得重叠。
(十三)新设矿业权出让年限最低不少于5年,最高不超过30年。资源整合矿山采矿权出让年限不受最低年限限制。
(十四)新设采矿权生产规模不得低于或高于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规定的最低、最高生产规模。
(十五)新设采矿权或已设采矿权增划资源确定出让范围依据的地质工作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可依据经地质测量、采样和分析测试后编制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其中水泥用灰岩、饰面用灰岩等沉积矿产可依据经论证适当放稀工程网度估算资源量;地热、矿泉水、岩盐等可依据单井单工程一次勘查成果;构造复杂、矿体(层)不稳定的矿区(井田),可依据普查(最终)、详查(最终)报告。矿业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的区域,可依据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量和储量。
五、规范矿业权出让项目计划管理
(十六)新立(含探矿权转采矿权)、变更(扩大范围增划资源、缩小范围、勘查开采主矿种、增列矿种)、延续(在已取得的矿业权范围内新增资源)矿业权,需要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缴纳出让收益的,应申报矿业权出让项目计划。
(十七)新立(含探矿权转采矿权)、变更(扩大范围增划资源、勘查开采主矿种)矿业权,由矿山所在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将拟出让的矿业权项目报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在区县人民政府主导下,组织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生态环境、应急、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林业等部门以及所在乡镇(街道)实地踏勘、共同选址、充分论证,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和矿业权重叠情况,依据矿业权设置条件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区县人民政府将矿业权出让项目计划函告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同时附具区县相关部门联合踏勘表和拟出让矿业权情况说明。
变更(缩小矿区范围、增列矿种)、延续(在已取得的矿业权范围内新增资源)矿业权,由矿业权人提供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向矿山所在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矿业权出让项目计划。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矿业权出让项目计划报送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同时附具拟出让矿业权情况说明。
拟出让矿业权情况包括名称、矿种、地理位置、坐标范围(探矿权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经纬度坐标,采矿权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直角坐标和开采标高)、面积、估算资源量或勘查工作程度、已设矿业权开发利用情况、拟设矿业权开发利用要求、拟出让年限、出让方式等内容。
(十八)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对矿业权出让项目计划组织复核、会审,对同意的矿业权出让项目计划予以公开。会审应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
(十九)已纳入出让项目计划的矿业权项目,矿区范围发生变化超过原矿业权出让项目计划范围的,应调整矿业权出让项目计划,调整按原申报程序进行。
六、规范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
(二十)矿业权出让前期报告依据矿业权出让项目计划编制。
(二十一)矿业权出让前期报告统一为《矿业权出让技术报告》和《矿业权评估报告》。
《矿业权出让技术报告》应包括拟出让矿业权范围(坐标和标高)、勘查或开采矿种、地质工作程度、资源量(含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探明资源量)和储量(含可信储量、证实储量)、勘查或开发利用要求(勘查或开采方式、勘查或开发年限、最低和最高生产规模控制、绿色勘查或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要求)等内容。
《矿业权评估报告》应遵循《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及相关技术规范,包括委托人、评估基准日、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依据、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等内容。
(二十二)新立(含探矿权转采矿权)和变更(扩大范围增划资源、勘查开采主矿种)矿业权出让项目,《矿业权评估报告》根据评审通过的《矿业权出让技术报告》编制。变更(缩小矿区范围、增列矿种)和延续(在已取得的矿业权范围内新增资源)矿业权出让项目,不编制《矿业权出让技术报告》,《矿业权评估报告》根据矿业权人提供的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
(二十三)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等矿业权登记所需要件资料和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等技术报告的编制,属于矿业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均不纳入矿业权出让前期报告编制,由矿业权人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相关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相关单位编制。
(二十四)矿业权出让前期报告由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的市或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审查,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等技术报告由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的市或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出让登记的,由市地调院具体承办事务性工作。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的,也可组织相应的技术支撑单位具体承办事务性工作。
七、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二十五)除协议出让外,对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前应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市规划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矿业权交易平台同步发布出让公告。公告不少于20个工作日。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中标人。以拍卖方式出让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
八、严格控制协议出让的范围和程序
(二十六)限定协议出让范围。协议出让严格限定于以下两类情形:1.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2.除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外,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同类矿产指《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拟协议出让范围指垂直投影范围,水平方向不得超出已设采矿权的拐点坐标范围。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细目详见附件1。
(二十七)严格协议出让程序。除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矿业权协议出让情形外,协议出让矿业权,由市及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业权出让方案确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同级人民政府不同意协议出让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以协议方式出让。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协议出让的,相关信息在自然资源部、同级人民政府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开。
九、积极推进“净矿”出让
(二十八)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进一步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探索其他矿种“净矿”出让。鼓励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打捆出让,鼓励对采矿用地、用林、用草、搬迁安置、资产评估等统一确权估价,在出让收益外单列。
十、精简矿业权登记要件和流程
(二十九)简化矿业权申请要件。不再将矿业权申请人资质证明材料、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闭坑地质报告、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等作为矿业权申请登记要件。矿业权登记要件清单详见附件2。
(三十)简化探转采登记程序。探矿权转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程序与采矿权新立登记程序合并,不再办理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申请人按照采矿权新立登记提交要件,直接办理采矿权新立登记。
(三十一)加强信息公开。申请人在取得矿业权后,应通过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主动公开经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及开发利用方案,接受社会监督。
矿业权出让登记流程详见附件3。
十一、改革储量管理
(三十二)除按规定应报自然资源部储量评审备案外,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市级颁发矿业权证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由市地调院具体实施;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级颁发矿业权证的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三十三)自2020年5月1日起,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不再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三十四)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仅对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直接评审备案,其余情形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五)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应当按照储量统计和直报工作要求,在储量评审备案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储量评审备案结果上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十六)市、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储量评审备案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三十七)2020年5月1日起编制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应执行自然资源部修订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
十二、规范具体事项办理
(三十八)矿业权登记期限。矿业权登记期限应当与矿业权出让合同出让年限一致,但已设矿业权因生态环境保护和落后产能退出等政策规定限期关闭退出的除外。
已设矿业权申请延续变更,按规定应当签订(或者重新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的,因矿业权出让前期报告未完成编制审查或其它非申请人原因,不能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符合延续变更规定的,可以适当延续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完成矿业权出让前期报告后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合同出让年限自延续前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日之次日起计算。因申请人未能提交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要件,无法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的,可以延长矿业权出让合同和许可证期限两年,期满后申请人仍无法提交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要件,不再延续。
(三十九)矿种变更或增列矿种。矿种变更或增列矿种应当重新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因矿种变更后登记机关发生变化的,原登记机关应与矿业权人补充签订同意矿业权出让合同主体变更的协议。
增列勘查开采矿种,按照矿业权新立要件清单提交申请资料。
(四十)探矿权转采矿权登记。探矿权转采矿权应达到采矿权设置规定的勘查程度要求。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登记提交的申请,应将不符合采矿权设置条件的区域从采矿权登记申请范围中扣除。
允许将探矿权部分区域转为采矿权,但拟转采矿权区域应当达到相应矿种规定的勘查程度。探矿权部分区域转采矿权时,探矿权人应当申请注销探矿权或变更勘查范围登记(扣除已转采矿权区域)。
(四十一)出让收益征收。2020年5月1日起,征收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的资源量以矿区范围内资源量为准(含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探明资源量)。共伴生矿种,我市已发布基准价的,以矿区范围内资源量为准;未发布基准价的,以矿区范围内储量为准。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以评审备案的为准。其余的以矿业权人提交的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为准。
未发布基准价的矿种,通过矿业权评估、参照与该矿种工业用途相似矿种的出让基准价确定出让收益。
探矿权转采矿权、延续矿业权(在已取得的矿业权范围内新增资源)和变更矿业权(增列矿种)应当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应当进行评估,比照协议方式,按不低于评估价和基准价征收。
采矿权出让合同有效期届满且符合延续规定,申请人提交经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确定已取得矿业权范围内既有剩余已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或价款)的资源量,又有新增资源量的,可先根据剩余资源量和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规模、审查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参数和公式计算的服务年限延长采矿权出让合同期限,延长期限届满后,征收新增资源量出让收益。申请人申请缴纳新增资源量出让收益的,纳入矿业权出让项目计划,重新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征收出让收益。
(四十二)煤层气矿业权管理。煤层气矿业权申请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申请人在参与竞争出让时,应提供营业执照和上年度财务报告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复印件予以审查,审计报告由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煤炭矿业权人增列煤层气的,不受资金限制。
煤层气实行探采合一制度,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资源的,在报告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即可进行开采,报告内容包括可供开采资源区域坐标范围、预测资源量、资源赋存层位、试气情况、下步工作计划等。探矿权人应在开采后5年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
十三、做好工作衔接
(四十三)不停止登记接件工作。自2020年5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的出让登记权限受理矿业权出让登记申请。
2020年4月30日前,市及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停止登记接件工作。5月1日前已经受理的,应在办结后移交新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机关。
2020年5月1日起不再新设置财政出资勘查项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已设市级财政出资开展勘查工作的探矿权申请延续的,仍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
(四十四)全面清理移交出让登记档案。市及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规定的出让和登记权限,对应当移交的矿业权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形成清单,以电子档案形式移交。
自然资源部移交或向自然资源部移交的矿业权档案,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统一接收或移交。
市及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2020年4月20日至5月30日期间,完成所有资料移交。
移交矿业权清理时间截止2020年4月30日。清理对象为已设矿业权和已下达出让项目计划的矿业权情况。清理内容包括矿业权出让合同、许可证登记事项、抵押及司法查封冻结情况以及矿业权出让项目计划内容、出让前期工作报告编制审查情况。对已经关闭或实际停产退出各类保护地,但尚未注销矿业权许可证的,应当备注说明详细情况。
(四十五)认可沿用技术报告。申请人为申请同一矿业权同类别登记编制的技术报告,原已通过评审认定的,新的出让登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予以认定。但按规定需修编或重编的,按照新的负责出让登记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2020年4月30日前已下达的矿业权出让计划,矿业权出让前期报告已通过评审的,可继续使用。5月1日起,矿业权出让前期报告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十六)遵循协议出让规定。已下达协议出让计划,在2020年4月30日前未成交确认或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仍符合本通知协议出让规定的矿业权,自2020年5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的协议出让程序办理;不再符合本通知协议出让规定的矿业权,自2020年5月1日起,不得以协议方式出让。
按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申请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30号)规定不得以协议出让方式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矿种,应自2019年12月7日起,不得协议出让扩大矿区范围后的矿业权。
(四十七)无缝衔接费用征收。2020年5月1日起,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出让登记的矿业权,在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当日,将合同内容录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负责征收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合同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矿业权人按时交纳。
原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和占用费(使用费),由市自然资源利用事务中心进行全面清理,在2020年4月30日前,将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和征收情况移交相关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2020年5月1日起矿业权出让收益和矿业权占用费(使用费)征收(含欠缴金额、滞纳金的追征),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征收权限调整后,市自然资源利用事务中心对全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和占用费(使用费)征收情况进行全面监测统计,及时掌握费用征收动态情况,分析、处置有关费用征收问题,定期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报告。
十四、有关工作要求
(四十八)做好改革工作准备。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正确理解改革工作要求,提前谋划,做好宣传动员和承接改革工作的各项准备。
(四十九)积极稳妥做好出让登记。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调整涉及面广、任务重,市及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确定联系人,及时沟通对接,按规定时限完成移交,确保工作稳妥有序。对按新的出让登记权限接收的矿业权,要及时了解出让登记情况、抵押及查封冻结情况,遵循现行矿业权设置管理政策法规要求。对涉及生态保护和落后产能退出等政策要求限期退出的矿业权,按规定做好矿区范围变更、停止延续登记以及矿业权注销等有关工作。
(五十)加快推进矿业权网上办理。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矿业权网上办理系统建设,方便矿业权人通过互联网申办矿业权登记手续,提高服务效率。在建设期间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交矿业权登记申请的,申请人应同时将纸质申请资料邮寄或当面送达负责出让登记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新冠”疫情期间已通过互联网提交矿业权登记申请的,申请人应在国家宣布疫情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补齐纸质申请资料。
(五十一)加强出让登记监管。市及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制度建设,规范矿业权出让登记行为,强化内部管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将通过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出让项目计划、矿业权配号管理等手段,加强对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出让、登记的监督管理。
十五、其他
(五十二)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河道砂石外的矿产资源管理。
(五十三)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20号)同时废止。本意见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1.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细目
2.矿业权登记要件清单
3.矿业权出让登记流程图
附件1
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细目
石灰岩:电石用灰岩、制碱用灰岩、化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玻璃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制灰用灰岩、饰面用灰岩
白云岩:冶金用白云岩、化肥用白云岩、玻璃用白云岩、建筑用白云岩
砂岩:冶金用砂岩、玻璃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砂岩、砖瓦用砂岩、化肥用砂岩、铸型用砂岩、陶瓷用砂岩、建筑用砂岩
天然石英砂:玻璃用砂、铸型用砂、建筑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标准砂、砖瓦用砂
粘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高岭土、陶瓷土
页岩:陶粒页岩、砖瓦用页岩、水泥配料用页岩
附件2
矿业权登记要件清单
序号 |
审批事项 |
要件清单 |
1 |
探矿权 新立 |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及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4.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5.矿区所在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意见(仅限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登记的矿业权提交); 6.煤炭矿业权许可证或油气矿业权许可证、煤炭或油气矿业权与煤层气范围关系图(仅限煤炭或油气矿权增列煤层气的提交); 7.申请人企业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仅限煤层气探矿权提交); 8.避让已设非油气矿业权承诺书或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仅限煤层气探矿权申请范围与已设非油气矿业权重叠的提交)。 |
2 |
探矿权 延续 |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及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3.勘查许可证; 4.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5.矿区所在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意见(仅限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登记的矿业权提交); 6.经评审的相关地质报告和结果(仅限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不需扣减勘査面积的非油气探矿权提交)。 |
3 |
扩大勘查范围(含合并) |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及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3.勘查许可证; 4.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5.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6.矿区所在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意见(仅限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登记的矿业权提交)。 |
4 |
缩小勘查范围(含分立) |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及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3.勘查许可证; 4.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5.矿区所在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意见(仅限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登记的矿业权提交); 6.经评审的相关地质报告和结果(仅限非油气探矿权分立提交)。 |
5 |
变更勘查主矿种 |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及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3.勘查许可证; 4.经评审的相关地质报告和结果; 5.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6.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7.矿区所在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意见(仅限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登记的矿业权提交)。 |
6 |
探矿权转让变更 |
1.探矿权申请(变更、转让)登记书(双方提交);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及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双方提交); 3.勘查许可证; 4.探矿权转让合同; 5.其它变更材料(法院拍卖或裁定等); 6.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7.矿区所在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意见(仅限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登记的矿业权提交); 8.经评审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相关地质报告和结果(仅限非油气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非油气探矿权,设立时间满1年但未满2年的非油气勘查项目提交); 9.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仅限煤层气探矿权提交); 10.申请人企业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仅限煤层气探矿权提交); 11.避让已设非油气矿业权承诺书或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仅限煤层气申请范围与已设非油气矿业权重叠的提交)。 |
7 |
探矿权人名称变更 |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及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3.勘查许可证; 4.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的证明文件(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准文件或工商变更事项查询单等资料); 5.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6.矿区所在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意见(仅限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登记的矿业权提交); 7.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仅限煤层气探矿权提交)。 |
8 |
探矿权保留 |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及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3.勘查许可证; 4.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5.矿区所在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意见(仅限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登记的矿业权提交); 6.经评审的相关地质报告和结果(仅限首次探矿权保留申请提交)。 |
9 |
探矿权注销 |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及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3.勘查许可证; 4.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5.矿区所在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意见(仅限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登记的矿业权提交)。 |
10 |
勘查许可证遗失补发 |
1.探矿权人的遗失补办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及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
11 |
采矿权新立登记 |
1.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及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其批复; 4.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包括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票据或凭证、分期缴款批复等); 5.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注销勘查许可证申请书(仅限于探矿权转采矿权申请的情形); 6.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意见(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提交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备案书); 7.矿区所在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意见(仅限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登记的矿业权提交); 8.申请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划定矿区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仅限非油气采矿权提交); 9.煤炭矿业权许可证或油气矿业权许可证、煤炭或油气矿业权与煤层气范围关系图(仅限煤炭或油气矿权增列煤层气的提交); 10.避让已设非油气矿业权承诺书或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仅限煤层气申请范围与已设非油气矿业权重叠的提交); 11.申请人企业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仅限煤层气采矿权提交); 12.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
12 |
采矿权延续登记 |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及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包括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票据或凭证、分期缴款批复等);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其批复(仅限于未提交过方案或方案已过期限的情形); 6.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意见(提交剩余保有资源储量证明材料,属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的,剩余保有资源储量的证明材料为近三年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其他情况剩余保有资源储量的证明材料为当年或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 7.矿区所在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意见(仅限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登记的矿业权提交); 8.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
13 |
采矿权变更登记(缩小矿区范围) |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及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包括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票据或凭证、分期缴款批复等); 5.新的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开采范围和占用储量不变化的,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和调整原因,附具缩小矿区范围后的拐点坐标、矿区范围图和储量计算图,不再重新编制报告); 6.矿区所在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意见(仅限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登记的矿业权提交); 7.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
14 |
采矿权变更登记(扩大矿区范围) |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及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煤层气采矿权需提交勘查许可证); 4.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包括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票据或凭证、分期缴款批复等);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其批复; 6.申请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划定矿区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7.新的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8.矿区所在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意见(仅限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登记的矿业权提交); 9.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
15 |
采矿权变更登记(开采主要矿种、开采方式) |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及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3.新的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备案书(变更开采方式的提交新的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意见书);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其批复; 5.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包括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票据或凭证、分期缴款批复等); 6.矿区所在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意见(仅限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登记的矿业权提交); 7.采矿许可证正、副本(煤层气矿业权人还需提供勘查许可证); 8.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
16 |
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权人名称) |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及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准文件等); 5.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包括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票据或凭证、分期缴款批复等); 6.矿区所在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意见(仅限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登记的矿业权提交); 7.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
17 |
采矿权变更登记(转让) |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和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及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包括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票据或凭证、分期缴款批复等); 5.采矿权转让合同; 6.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意见(仅限于国有资产企业转让变更申请); 7.转让公示无异议通知书; 8.矿山投产满1年的证明材料,其中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间转让外,应提交矿山投产满10年(煤层气为5年)的证明材料; 9.矿区所在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意见(仅限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登记的矿业权提交); 10.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意见书(仅限煤层气采矿权提交); 11.避让已设非油气矿业权承诺书或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仅限煤层气申请范围与已设非油气矿业权重叠的提交); 12.申请人企业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仅限煤层气采矿权提交); 13.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
18 |
采矿权变更登记(司法裁决) |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及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3.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4.新的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意见书; 5.矿区所在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意见(仅限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登记的矿业权提交)。 |
19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涉及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包括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票据或凭证、分期缴款批复等); 5.矿区所在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意见(仅限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登记的矿业权提交); 6.光盘(规定的电子文档)。 |
20 |
采矿许可证遗失补发 |
1.采矿权人补领采矿许可证的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
附件3
矿业权出让登记流程图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