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部门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基层政务公开 > 国土空间规划领域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

潼南区双江镇金龙社区经济联合社非法占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 2023-11-22

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潼规资执罚〔2023〕第18号



被处罚单位:潼南区双江镇金龙社区经济联合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500152MF06282068

法定代表人:刘小刚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金龙社区7组

我局于2023年8月18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占地修建游泳池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1年12月10日占用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金龙社区1社集体土地5932.02平方米(其中坑塘水面5932.02平方米)修建游泳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潼规资责改﹝2023﹞14号)

    2、询问笔录;

    3、土地宗地图、套合图;

4、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3年9月28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潼规资罚告〔2023〕1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意见,也未到我局执法支队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你单位在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金龙社区1社集体土地(面积5932.02平方米)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被没收的资产移交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本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邓杰尹                               

话:  023)44559859                        

址: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新城兴潼大道225号      

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