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古溪中心卫生院非法占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潼规资执罚〔2023〕20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潼南区古溪中心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345061400XL
法定代表人:刘强均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古溪镇双龙街106号
我局于2023年9月7日对重庆市潼南区古溪中心卫生院未经批准占地修建医养结合休闲广场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1年3月占用潼南区古溪镇水磨社区1社农村集体土地面积1.43亩(约合953.18平方米)修建医养结合休闲广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验笔录及报告(含土规套合图);
3.单位法人身份证明;
4.现场照片;
5.土地租用协议;
6.其他相关资料;
7.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潼规资责改〔2023〕第16号);
我局已于2023年10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潼规资罚告〔2023〕20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也未到我局执法支队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潼南区古溪镇水磨社区1社农村集体土地(面积953.18平方米)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耕地300元/㎡(710㎡×300元/㎡=213000元)、其他农用地200/㎡(243㎡×200元/㎡=48600元),合计大写人民币:贰拾陆万壹仟陆佰元整(小写:261600元)。”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261600元人民币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收款单位: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邮政银行重庆分行直属支行,账号:100113681640016666。
本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邓 杰 尹
电 话: (023)44559859
地 址: 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新城兴潼大道225号
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