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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公路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 2023-11-22

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潼规资执罚〔2023〕第19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潼南区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7450N

法定代表人:刘贵龙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奋进大道368号

我局于2023年8月22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占地修建市政道路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1年11月20日占用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观音社区5社集体土地5192.46平方米(其中耕地603.46平方米、其他农用地262平方米、建设用地4327平方米)修建市政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潼规资[责令停止]﹝2023﹞26号);

    2、询问笔录;

    3、土地宗地图、套合图;

4、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3年9月28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潼规资听告〔2023〕第19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意见,也未到我局执法支队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你单位在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观音社区5社集体土地(面积5192.46平方米)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耕地300元/㎡(603.46㎡×300元/㎡=181038元)、其他农用地200元/㎡(262㎡×200元/㎡=52400元)、建设用地100元/㎡(4327㎡×100元/㎡=432700元),合计人民币大写:陆拾陆万陆仟壹佰叁拾捌元整(小写:666138元)。”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666138元人民币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收款单位: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邮政银行重庆分行直属支行,账号:100113681640016666。

本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邓杰尹                              

话:  (023)44559859                        

址: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新城兴潼大道225号      

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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