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宝龙镇酢房社区居民委员会非法占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潼规资执罚〔2023〕1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潼南区宝龙镇酢房社区居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500152MEA3024544
法定代表人:张朋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宝龙镇酢房社区兴龙街125号
我局于2023年6月30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占地扩建宝龙镇入场道路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2年11月5日占用重庆市潼南区宝龙镇酢房社区1组集体土地1198.32平方米(其中耕地1198.32平方米)扩建宝龙镇入场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潼规资[责令改正] ﹝2023﹞7号);
2、询问笔录;
3、土地宗地图、套合图;
4、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23年7月28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潼规资罚告〔2023〕14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意见,也未到我局执法支队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你单位在重庆市潼南区宝龙镇酢房社区1组集体土地(面积1198.32平方米)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黄 闯
电 话: (023)44559859
地 址: 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新城兴潼大道225号
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