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宝龙镇酢房社区居民委员会非法占地
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潼规资执罚〔2023〕1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潼南区宝龙镇酢房社区居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500152MEA3024544
法定代表人:张朋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宝龙镇酢房社区兴龙街125号
我局于2023年7月20日对重庆市潼南区宝龙镇酢房社区居民委员会未经批准占地修建休闲广场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2年11月占用潼南区宝龙镇酢房社区1组农村集体土地面积1亩(约合:679.06平方米)修建休闲广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验笔录及报告(含土规套合图);
3.单位法人身份证明;
4.现场照片;
5.土地租用协议;
6.其他相关资料;
7.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潼规资[责令停止]〔2023〕9号);
我局已于2023年7月28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潼规资罚告〔2023〕16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也未到我局执法支队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潼南区宝龙镇酢房社区1组农村集体土地(面积679.06平方米)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本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黄 闯
电 话: (023)44559859
地 址: 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新城兴潼大道225号
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