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卧佛镇河口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潼南区卧佛镇河口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52ME17005440)
我局于2023年4月17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占地修建卧佛滨江体育公园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2年5月21日占用潼南区卧佛镇河口村1社土地面积约11.2亩,约合:7467平方米(其中:农村集体土地约10.77亩,约合7182平方米;国有用地约0.43亩,约合285平方米),修建卧佛滨江体育公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验笔录;
3.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4.违法用地现场照片;
5.勘测定界报告;
我局已于2023年6月2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潼规资[处罚告知]〔2023〕10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意见,也未到我局执法支队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将对你单位重庆市潼南区卧佛镇河口村村民委员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重庆市潼南区卧佛镇河口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潼南区卧佛镇河口村1社土地面积约11.2亩,约合:7467平方米(其中:农村集体土地约10.77亩,约合7182平方米;国有用地约0.43亩,约合285平方米),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你单位在潼南区卧佛镇河口村1社占用的土地面积约11.2亩,约合:7467平方米(其中:农村集体土地约10.77亩,约合7182平方米;国有用地约0.43亩,约合285平方米),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本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提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黄 闯
电 话: (023)44559859
地 址: 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新城兴潼大道225号
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