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潼规资[处罚决定]〔2023〕9号
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00364M
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对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地修建钢筋加工配送中心、临时工棚及搅拌站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2年7月6日占用潼南区卧佛镇百花村4社、马龙村1社农村集体土地面积18.58亩(约合:12386.78平方米)修建钢筋加工配送中心、临时工棚及搅拌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验笔录;
3.企业及法人身份证明;
4.授权委托书;
5.现场照片;
6.地产管理所出具的勘测定界报告;
7.土地租用协议;
8.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潼规资[责令停止]〔2023〕5号);9.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23年5月1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潼规资[处罚告知]〔2023〕9号)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意见,也未到我局执法支队进行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15日内退还卧佛镇百花村4社、马龙村1社农村集体土地面积共计18.58亩(约合:12386.78平方米)并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潼南区卧佛镇百花村4社、马龙村1社农村集体土地面积18.58亩(约合:12386.78平方米)上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5973.68平方米,并恢复该处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退还卧佛镇百花村4社、马龙村1社农村集体土地面积共计18.58亩(约合:12386.78平方米)”。
二、“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潼南区卧佛镇百花村4社、马龙村1社农村集体土地面积18.58亩(约合:12386.78平方米)上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5973.68平方米,并恢复该处土地原状”。
本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黄 闯
电 话: (023)44559859
地 址: 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新城兴潼大道225号
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章)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