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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消防救援支队非法占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 2023-05-09

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潼规资[处罚决定]〔2023〕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潼南区消防救援支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2MA61BFFM5B

法定代表人:毕锋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创意大道599号

我局于2022年3月16日对重庆市潼南区消防救援支队未经批准占地修建潼南区双江镇消防站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2年7月6日占用潼南区双江镇五里社区2社农村集体土地面积11.1亩(约合:7401.66平方米)修建潼南区双江镇消防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验笔录;

3.企业及法人身份证明;

4.授权委托书;

5.现场照片;          

6.地产管理所出具的土规套合图;      

7.其他相关资料;

8.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潼规资[责令停止]〔2022〕68号);

我局已于2023年4月1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潼规资[处罚告知]〔2023〕7号)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意见,也未到我局执法支队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没收你(单位)重庆市潼南区消防救援支队在潼南区双江镇五里社区2社非法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面积11.1亩(约合:7401.66平方米)上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重庆市潼南区消防救援支队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将上述在潼南区双江镇五里社区2社非法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面积11.1亩(约合:7401.66平方米)上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移交至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本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黄    闯         

电  话:   (023)44559859  

地  址: 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新城兴潼大道225号

                         


                                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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