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公安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公安工作规划,报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公安工作。
(二)搜集分析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信息,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公安局报告有关情况,并研究制定对策。
(三)针对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的组织、人员活动进行调查、监视、控制、限制处置及依法打击,组织实施重特大刑事案件的侦破;处置突发事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四)依法管理社会治安、户籍、公民身份证、出入境管理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组织实施消防工作。
(五)管理全区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
(六)依法监督中央、市驻潼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对全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保卫干部的队伍建设。
(七)组织实施对来我区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八)实施看守所、拘留所的监管工作。
(九)监督、管理全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卫工作;规划、实施公安装备现代化建设。
(十)检查、监督全区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
(十一)组织指导武警、铁路公安执行公安任务。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