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区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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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政府投资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08-3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潼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20171228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潼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和审批效率,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中央、市补助投资项目以及其它需市以上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区政府设立的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

(二)专项建设资(基)金;

(三)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四)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资金;

(五)政府以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量入为出,综合平衡,无资金来源,不得批准立项;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概算建设;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公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责任追究制

(六)履职尽责,强化服务,推动项目加快实施。

第二章投资计划

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政府确定的政府投资总量及项目推进情况,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平衡安排到具体项目,报政府审定后下达。各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统一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同步申报国家重大项目库。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续建、新开工、项目前期安排情况;

(三)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新开工项目,应当达到初可研深度,对项目建设的依据、必要性、建设地点、拟建规模及主要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经济社会效益、建设工期等进行初步论证。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是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提条件,对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立项,财政部门不予安排和拨付资金,项目业主单位也不得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项目资金投入。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已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在立项审批阶段增加投资30%及以上的,需重新报批。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在执行中确因特殊情况需新增加建设项目的,由项目业主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项目总投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报区长专题会议审定;

(三)项目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报区分管领导审核,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

(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六)取得投资项目统一代码。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审批事项包括:

(一)项目建议书(或立项);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初步设计;

(四)项目总投资概算;

(五)项目施工图设计;

(六)项目预算评审;

(七)项目招标方案。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或立项)审批,由项目业主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审批项目建议书(或立项)申请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出具的建设资金来源审查意见(或资金计划文件)

对城市景观、市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审批前应以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项目业主单位在重庆市网审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系统取得投资项目统一代码后,由其主管部门提交审批所需资料,发展改革部门接件后,经审核,所需资料齐备,2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办结。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由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性质、技术要求、行业规定等在立项时予以明确是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编制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并由其主管部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评审、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复。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四)土地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政府融资项目应编制的融资建设方案;

(六)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七)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项目业主单位在取得项目建议书(或立项)申请批复文件后,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向发展改革部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发展改革部门接件后,经审核,所需资料齐备,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第十三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以及涉及较大规模拆迁、移民安置等直接关系居民切身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在项目建设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征地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方案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等环节推行公示制度,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审批。应进行初步设计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开展初步设计,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

项目业主单位在取得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初步设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接件后,经审核,所需资料齐备,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第十五条 概算审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概算书,发展改革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评审后,审核批复。总投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概算书,并审核后批复。总投资200万元以下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或委托编制概算书,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复。报批总投资概算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概算审批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批复(应进行初步设计的项目);

(三)概算书。

总投资500万元以下项目,总投资概算超过立项批复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总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10%以上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重新报批。

项目业主单位在取得初步设计审批后(可不进行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根据项目情况,在上一审批程序办结后),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其主管部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批总投资概算。发展改革部门接件后,经审核,所需资料齐备,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或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投资概算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做出以下变更的,由项目业主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变更项目法人;

(二)变更招标方案;

(三)变更建设地点;

(四)建设规模有较大调整;

(五)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和功能;

(六)技术标准发生重大变更或按照国家、行业规定构成重大设计变更。

出现前款第(三)、(四)、(五)、(六)项情形且对项目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业主单位应重新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总投资概算,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投资概算,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且设计规模、标准不得超过初步设计。

项目业主单位在取得总投资概算审批后,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施工图设计审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接件后,经审核,所需资料齐备,原则上6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第十八条 预算评审。项目业主单位根据施工图设计和招标标段划分情况编制单项预算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并出具预算评审报告

预算不得超过同口径概算。同一项目的预算评审与概算评审不得委托同一咨询机构。

项目业主单位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批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向财政部门申报预算评审。财政部门接件后,经审核,所需资料齐备,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第十九条  为体现精减、高效原则,凡下列情形的项目,可简化审批程序:

(一)对纳入各级行业发展规划、建设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报告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对部分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概算;

)其他需要简化审批程序的特殊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须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并报区经政府分管发展改革部门领导同意后执行

)按照本办法规定需报政府审定的项目,若已经政府主要领导召集的专题会议研究同意且有会议纪要的,可不再报政府审议。

第四章项目招投标

第二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立项(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核准招标方案,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项目业主单位应按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的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报所属行业监督部门备案后,在指定媒介上发布。

第二十一条  凡下列情形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五)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实行无标底招标并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不得超过审定的项目投资预算或者概算。

重大公益性项目和项目单位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资质的,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职责。代理单位的选择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政府特许经营项目,采用PPP模式进行建设的,投资人的选择按规定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项目招投标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开标时,行业监督部门必须派员到现场依法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非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完善有关审批手续后,实行随机抽选符合资质要求承包商制度。

第二十三条政府审定。由项目业主单位的主管部门将项目立项、可研、初设、投资概算、预算评审和招标方案审核意见等情况汇总报政府审定,项目单位根据审定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审定时,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报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项目总投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报区长专题会议审定;

(三)项目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由区分管领导召集发展改革、财政和业务主管等部门研究审核,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第五章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在完成招投标、环评、建管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开工时应报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利害关系。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且合同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主要条款约定内容一致。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自然灾害、规划布局与政策调整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设计,再由项目业主单位将变更设计方案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不立即施工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损失的,经监理单位确认报项目业主单位同意即可施工,但项目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将情况立即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及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增加建设内容。因设计变更、政策调整、超出约定价格上涨等引起项目投资增加的,项目业主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召集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确认,作为增加投资估算依据,且按以下要求进行审定:

(一)超项目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超项目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报区长专题会议审定;

(三)超项目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四)原则上增加投资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非必须招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增加投资。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按月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推进情况。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完工后,应及时开展竣工验收。

项目的各项专项验收和工程质量验收由项目业主单位主管部门组织,需要综合验收的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章工程项目的审计、决算和资金拨付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本着不重复、不交叉、不遗漏的审计原则,按照以下管理范围各自组织实施审计。

由区审计局实施审计的项目:整体工程报送结算总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上级部门要求必须审计的项目;领导交办的审计项目

整体工程总造价3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竣工结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审计部门每年应按一定比例复审。

凡整体工程项目分为若干标段或若干单体工程实施的一律视为一个工程项目。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经竣工结算审计后,1个月内必须报财政部门批准竣工决算,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财政部门的竣工决算结果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由项目业主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的结算审计结果,1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做出竣工决算,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

第三十三条  决算情况报告(附结算审计报告)10个工作日内抄送发展改革部门。

第三十四条  资金拨付。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建设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涉及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凭批准的有关文件和设计、施工、监理合同以及项目业主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项目业主单位必须认真核定工程量进度,严格按合同约定和核准的工程量进度支付工程款,不得弄虚作假,超工程进度支付,更不得超合同金额支付。因工程设计变更等因素增加的工程投资,必须经竣工结算审计后再按审计报告支付,不得提前支付。

项目业主单位应按规定预留工程尾款,未经竣工决算批准的,不得拨付工程尾款。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应当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

第三十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实施稽察。财政部门依法对项目实施财务监督,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派会计或财务总监。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依法对监察对象履行政府投资决策、审批、监督检查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国土房管、环保、城乡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项目实施监督。

第三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政府投资计划和项目信息,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决策、建设实施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类中介机构的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和淘汰制。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完善和妥善管理项目资料备查。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及项目代理业主)或其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项目审批和政府投资的;

(二)故意漏项造成项目设计施工不完整,影响功能发挥的;

(三)故意拆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

(四)暂估价明显不合理的;

(五)未依法实行招标或非必须招标的项目未按规定随机抽选承包商的;

(六)未依法签订合同或违背招标文件签订合同的;

(七)未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八)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九)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的;

(十)未按规定报送项目推进情况的;

(十一)转移、侵占或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的;

(十二)超工程进度或超合同支付工程款的;

(十三)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十四)未按规定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的;

(十五)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项目审批资料的;

(十六)缺失相关资料的;

(十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违反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规定的;

(二)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

(三)违规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投资概算、预算、招标方案的;

(四)违规下达项目政府投资计划、资金计划的;

(五)违规批准增加项目投资的;

(六)违规拨付项目资金的;

(七)未严格履行项目监管责任的;

(八)违规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九)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审批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勘察、设计、投资咨询、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职能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咨询机构在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失实的;

(二)勘察结论与实际情况相差较大的;

(三)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或设计不完整、不合理的;

(四)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程序组织施工,或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违背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七)不及时提供真实完整资料的。

第四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国家、市投融资体制改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潼南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潼南府〔2015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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