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区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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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潼南区贯彻〈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1-08-3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潼南区贯彻〈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已经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潼南区贯彻《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625

附件

潼南区贯彻《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实施方案

《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339号)已于20211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结合全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严格贯彻执行《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规定

《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适用范围和参照情况、投资方式及适用情形、决策程序、项目管理、计划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全区各镇街、各部门对标对表严格执行。

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分内容细化规定

(一)首次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办理

1.已纳入年度投资计划且总投资不超过计划投资20%的,按规定审批程序直接报批。

2.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或报批总投资超过计划总投资20%(含20%)的项目,由项目法人的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提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1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2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报区政府分管项目法人分管发展改革部门的领导审定。

3.政府投资项目由区财政局审查资金来源,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由区国资委审查资金来源。政府投资项目和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划分按主要资金来源进行确定。    

)部分环节审批

1.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项目法人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无重大影响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工程费在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结合编制的成果作出批复;工程费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可以结合编制的成果直接作出批复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影响较大、技术方案复杂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经有相关资质的评审机构评审后,结合评审结论作出批复。

2.初步设计及总投资概算审批

初步设计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并批复。项目法人进行初步设计时,必须达到各行业国家规定的深度,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审核,未达到相应深度的审核部门可以要求项目法人重新报批。

总投资概算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并按照以下程序作出批复:

总投资概算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工程费在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根据编制的成果直接作出批复;总投资概算在500万元(含500万元)或工程费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区政府投资管理评审机构评审结果作出批复。

总投资概算核定后,项目法人应当编制项目预算,预算金额不得超过同口径概算。

)调整变更

1.不超投资概算的

1涉及项目建设地点、项目法人等不影响项目实施内容和投资变更的,由项目法人报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再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2单纯工程量调整或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不需进行设计调整的,由项目法人核实确定。

3涉及初步设计调整的,由项目法人提出调整方案(包含原因、依据、增加量等)及资金来源,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初步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

2.超过投资概算的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经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1)单次增加金额不超过核定投资概算10%且不超过100万元的,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2)单次增加金额不超过核定投资概算10%但超过100万元的,或超过核定投资概算10%但不超过500万元,经区政府分管项目法人分管发展改革部门的领导审定后,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3)单次增加金额超过核定投资概算10%且超过500万元,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因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工作原因增加投资概算的,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进行定责后,按以上程序报送核定;涉及初步设计调整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3.涉及超施工合同金额的

单次变更涉及超项目合同金额的,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并在履行前12款相关程序后,由项目法人的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按以下程序报送审定:

1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项目法人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2超过10万元(不含1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报项目法人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3超合同金额200万元(不含200万元)10%(不含10%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4.其他要求

1)新增工程达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需按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执行。

2)如特别重大项目,成立有工作专班的,按区政府授权办理。

3)原则上单个项目变更一次,超过一次须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4)政府投资项目的变更,必须按变更程序办理后方可实施。项目法人提出变更申请后,审批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其他

1.国家和市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2.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3.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庆市潼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潼南府发〔201713号)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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