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潼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重庆市潼南区水利局关于落实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费支持政策的通知
潼发改〔2022〕113号
重庆市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潼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重庆市潼南区水利局
关于落实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费
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区内水电气企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落实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费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2〕9号)决策部署,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落实我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费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给予水费气费财政补贴
(一)补贴内容
对受疫情影响或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高耗能行业企业、以水气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天然气发电企业、天然气直供用户、C N G 加气站除外)和个体工商户,特别是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服务业,且入户性质为非居民用水用气的用户,给予2022年5-6月实际发生水费(含污水处理费)、气费5%的财政补贴。企业注册地与所在地不一致的,由水费气费实际缴纳地进行补贴。
(二)梳漏处理
由于本次财政补贴涉及较多用户,为避免出现“应享未享”的情况,对本次未筛选到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享受条件的可以于2022年9月1日前,自行向所在地供水供气企业申请,由供水供气企业统一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补贴,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补贴。
二、继续落实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
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要求,继续全面落实延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电价优惠、降低市场化交易用户用电成本、严格执行转供电加价幅度限制等政策措施,切实降低市场主体用电成本。
三、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应采取线上线下方式加强政策宣传推送,确保市场主体“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尽快将补贴政策兑现到位。
(二)区内供水供气企业应按照补贴政策,在费用结算环节采取一次性扣减方式进行落实,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实行“免申即享”。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供水供气企业规范落实补贴政策,区财政局应在供水供气企业按要求提出资金申请2个月内,予以审核兑现。
(四)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充分利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共同做好水费气费补贴、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措施的宣传解释,妥善做好政策执行的衔接,将各项政策执行到位。补贴落实情况(包括具体补贴政策、惠及用户数、补贴金额等)每月3日前反馈至区发展改革委。
附件:1.潼南区落实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费气费财政
补贴流程
2.落实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费气费支持政策兑
现汇总表
重庆市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潼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重庆市潼南区水利局
2022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潼南区落实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费气费财政补贴流程
一、补贴流程
1.由供水供气企业梳理并确认非居民用水和用气用户详细名单和补贴金额,提交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2.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交通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各自领域受疫情影响或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并在《落实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费气费支持政策兑现汇总表》上签字盖章,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落实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费气费支持政策兑现汇总表》交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审核后,反馈至供水供气企业。按照“免申即享”的原则,由供水供气企业在费用结算环节采取一次性扣减方式进行落实。
4.区财政局在供水供气企业按要求提出资金申请2个月内,予以审核兑现。
二、部门责任
一是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补贴政策宣传。
二是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交通局、区水利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受疫情影响或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认定,指导供水供气企业规范落实补贴政策,配合开展政策宣传。
三是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补贴资金,明确资金使用规则,确保供水供气企业补贴申请资金及时兑现到位。
四是区内各供水供气企业负责制定补贴配套实施细则,配合开展政策宣传,确保尽快足额将补贴政策兑现到位。
附件2
落实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费气费支持政策兑现审核表
政策依据 |
《关于落实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费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2〕9号) | |||
企业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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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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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补贴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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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气补贴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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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济信息委审核意见:
(盖公章) 年月日 |
区商务委审核意见:
(盖公章) 年月日 | |||
区文化旅游委审核意见:
(盖公章) 年月日 |
区交通局审核意见:
(盖公章) 年月日 | |||
区发展改革委审核意见:
(盖公章) 年月日 |
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盖公章) 年月日 | |||
备注:此表与附后材料(审核名单)应盖骑缝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