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社会抚养费收费标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潼发改〔2022〕100号
重庆市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废止社会抚养费收费标准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按照相关规定,经清理,我委决定对《重庆市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潼发改〔2016〕528号)等3件文件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决定废止的区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决定废止的区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目录
1.重庆市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潼发改〔2016〕528号);
2.重庆市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潼发改〔2018〕330号);
3.重庆市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潼发改〔2019〕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