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定期排查归集制度及迎接市场准入效能评估的通知
潼发改〔2021〕180号
重庆市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关于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定期排查归集制度及迎接市场准入效能评估的通知
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建立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制度是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的一项改革任务,我市已纳入国家第二批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定期排查归集制度及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的通知》(渝发改体改〔2021〕172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建立我区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定期排查归集制度,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定期排查及案例归集制度
各部门要根据《通知》(见件1)明确的四类案例归集范围,结合执法检查、工作督查、市场主体举报投诉等多种渠道掌握的情况,按季度对本部门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关规定的案例进行排查、归集,对违规事实清晰或已查实的案例,于每季度结束后2日内报送区发展改革委,首次报送时间为2022年1月4日,格式参照附件2。同时,各部门要建立完善市场主体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投诉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
二、研究验证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指标
请各部门结合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工作实际,对《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见附件3)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进行验证,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并就下一步市场准入效能试评估工作开展提出建议,于2022年1月4日前反馈。
三、全力做好试评估迎检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对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指标体系进一步研究论证,并按照第二批试点工作部署要求,组织开展对各区县市场准入效能的试评估,探索市场准入效能评估经验。请各部门高度重视,明确1名分管负责人和1名工作联络员,于2022年1月4日前反馈。
区发展改革委联系人:云敏;联系人:87285186;邮箱:tnqfgw@163.com。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的通知
2.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报送格式
3.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
4.联系人员名单回执
重庆市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违背市场准入
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的通知
发改体改〔2021〕1670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为全面深入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第三方机构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情况进行归集排查,建立案例归集和定期通报制度。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案例归集范围
纳入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通报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情况:
(一)地方政府及有关机构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准入类或许可准入类事项要求进行审批的。
(二)市场主体违规进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或限制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的。
(三)地方政府及有关机构设置市场准入隐性壁垒的,如国家层面已放开但地方仍在审批、另设市场准入限制性条件、监管能力不足导致不敢批、行政审批互为前置、同类事项跨区域重复审批等。
(四)其他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情况。
二、案例排查汇总
(一)地方自查。由各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有关规定的案例进行定期排查,排查结果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
(二)部门协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所涉及的事项,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有关规定的案例进行定期排查,排查结果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
三、建立典型案例通报机制
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典型案例情况进行通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同步纳入全国城市信用状况动态监测。
四、完善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指标体系
(一)请福建、云南、宁夏等第一批试点地区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指标体系,将案例归集情况作为评估重要内容。注重将信息技术作为重要工作手段,开展效能评估信息化平台建设,做好人员经费保障,探索效能评估结果的应用。
(二)将北京、河北、上海、浙江、安徽、广东、重庆纳入第二批试点范围,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在第一批试点经验基础上,加强工作协调,结合各省实际情况,验证评估指标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建设省级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平台,不断完善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探索市场准入效能评估经验,开展全省试评估。请国家信息中心加强工作指导,工作推进中的困难问题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附件: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通报(第
1期)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11月19日
附件
附件2:
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报送格式
序号 |
部门名称 |
案例情况描述 |
类型 |
目前进展 |
整改方案 |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
报送单位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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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指标体系
(征求意见稿)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序号 |
三级指标 |
评估内容 |
指标计算方式 |
计分标准 |
准入效能 |
清单措施透明情况 |
1 |
禁止准入措施覆盖率 |
评估区县向社会公开的政务服务事项中是否有禁止准入措施 |
禁止准入措施覆盖率=区县审批权限的政务服务事项中覆盖的清单禁止措施数量/清单禁止措施全部数量 |
禁止类准入措施不得审批,计算结果为0,得100分,其余不得分 |
2 |
许可准入措施覆盖率 |
评估区县对应权限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许可类事项措施审批服务纳入政府服务事项内的覆盖对应比例 |
许可准入措施覆盖率=区县审批权限的政务服务事项内清单许可类事项措施数量/区县审批权限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全部许可类事项的措施数量 |
最大值为100,最小值为按公式计算的最差值 | ||
3 |
许可准入措施细化率 |
评估区县制定了对应权限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许可类事项措施审批的办事指南及流程 |
许可准入措施细化率=区县审批权限的政务服务事项内制定了办事指南的清单许可类事项措施数量/区县审批权限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全部许可类事项的措施数量 |
最大值为100,最小值为按公式计算的最差值 | ||
隐性壁垒工作情况 |
4 |
隐性壁垒工作机制 |
评估区县隐性壁垒工作机制建立的有效和完善程度 |
隐性壁垒工作机制有效完善率=隐性壁垒工作机制完成数量/隐性壁垒工作机制包含的工作数量,单位为%。隐性壁垒工作机制分为发现甄别、归集、反馈、整改和公开等5个环节 |
按计算公式计算出指标得分 | |
5 |
隐性壁垒工作成效 |
评估区县隐性壁垒排查工作开展成效 |
收集和识别隐性壁垒线索并进行甄别 |
有则得100分,没有不得分 | ||
网上办理便捷情况 |
6 |
许可准入网上办理率 |
评估区县对应权限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许可类事项措施审批服务能够在线网上办理的便利快捷成效 |
许可准入网上办理率=区县审批权限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许可类事项的措施可实现网上审批数量/区县审批权限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全部许可类事项的措施数量 |
最大值为100,最小值为按公式计算的最差值 | |
7 |
许可准入一网通办率 |
评估区县对应权限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许可类事项措施审批服务能够一网通办及全程网办的便利快捷成效 |
许可准入一网通办率=区县审批权限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许可类事项的措施可实现一网通办数量/区县审批权限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全部许可类事项的措施数量 |
最大值为100,最小值为按公式计算的最差值 | ||
审批效能提升情况 |
8 |
审批时限压缩率 |
评估区县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后压缩市场主体办结许可类事项措施审批时限提升的审批效能 |
审批时限压缩率=1-评估年度许可类事项办结时间平均天数/上一年度许可类事项时间平均天数,单位为% |
评分标准需与市场准入效能信息化平台数据关联 | |
9 |
审批要件简化率 |
评估区县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后减少市场主体办结许可类事项措施所需审批要件数量提升的审批效能 |
审批要件压缩率=1-评估年度所有许可类审批事项的办理要件总数量/上一年度所有许可类审批事项的办理要件的总数量,单位为% | |||
10 |
审批环节缩减率 |
评估区县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后减少市场主体办结许可类事项措施审批环节数量提升的审批效能 |
审批环节缩减率=1-评估年度许可类事项审批环节数量/上一年度许可类事项审批环节数量,单位为% | |||
服务效能 |
服务方式完备情况 |
11 |
清单公开便捷查询 |
评估区县清单公开查询便捷程度 |
有在各类行政机关官网上公开清单内容得分,没有不得分 |
100分:在3个及以上行业主管行政机关官网上公开(含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 |
12 |
清单咨询方式完备率 |
评估区县清单咨询服务多样方式及便捷程度 |
清单咨询方式完备率=区县建立的咨询方式/应建立的咨询方式 注:应建立完善的咨询服务方式包括热线专线、网站、掌上咨询(APP、小程序、公众号)和线下窗口4类 |
按计算公式计算出指标得分 | ||
13 |
专题培训调研服务 |
评估区县行政机关向市场主体提供市场准入服务方式 |
开展专题培训调研座谈等形式的服务活动得分,没有不得分 |
100分:开展专题培训调研座谈形式服务活动次数大于3次及以上 | ||
清单宣传完成情况 |
14 |
宣传工作开展 |
评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及新出台政策宣传工作的开展情况 |
开展最新版清单政策宣传工作的得分,未开展不得分,开展形式不限于以发放宣传材料(包括不限于解读手册、视频动画、展板等纸质资料和电子文件)和举办宣传活动(包括不限于宣讲会、活动周及新媒体等) |
100分:开展宣传工作的形式数量超过3种及以上 | |
15 |
宣传区域覆盖率 |
评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及新出台政策宣传工作的完成情况 |
宣传地区覆盖率=已开展宣传工作地区数量/行政范围包含的地区单元总数量,单位为% |
按计算公式计算出指标得分 | ||
保障效能 |
制度机制完成情况 |
16 |
监管机制建设 |
评估区县建立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宜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
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得分,未建立不得分(包括针对已有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中增加有关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要求,或专门出台制度文件) |
100分:专门出台制度文件且执行效果较好 |
问题机制完善情况 |
17 |
问题反馈渠道 |
评估区县建立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问题反馈专项渠道 |
问题反馈渠道完备率=区县建立的渠道方式/应建立的渠道方式 注:应建立问题反馈渠道包括热线专线、网站、掌上反馈(APP、小程序、公众号)和线下窗口4种 |
按计算公式计算出指标得分 | |
18 |
问题台账 |
评估区县建立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问题台账 |
建立问题统计台账,未建立不得分 |
100分:建立台账且管理工作开展在全市处于较好水平 | ||
19 |
问题追溯回访 |
评估区县建立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问题追溯回访机制 |
建立问题追溯回访机制得分,未建立不得分 |
100分:建立追溯回访机制且工作开展在全市处于较好水平 | ||
平台运行保障情况 |
20 |
平台有效运行 |
评估区县信息化平台全年有效运行情况 |
后续根据平台建设情况和功能需求设置指标评估标准 |
暂不细化评估计分标准 | |
21 |
平台功能完整 |
评估区县信息化平台功能完整齐全情况 | ||||
数据公开共享情况 |
22 |
信息相互衔接 |
评估区县信息化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和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信息衔接和数据共享情况 | |||
23 |
信息完整公开 |
评估区县市场准入的数据信息及时公开和完整情况 | ||||
发展效能 |
市场主体感受情况 |
24 |
工作落实满意度 |
评估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后市场主体对行政机关工作落实的满意程度 |
问卷调研统计市场主体对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满意度 |
根据问卷统计满意度得分 |
25 |
政府信用满意度 |
评估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后市场主体对政府信用的满意程度 |
问卷调研统计市场主体对行政机关提供市场准入服务及处理隐性壁垒过程中的诚信信用满意度 | |||
26 |
市场公平满意度 |
评估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后市场主体对本地公平发展的满意程度 |
问卷调研统计市场主体本地区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后市场公平发展的满意度 | |||
市场主体发展情况 |
27 |
市场主体增长率 |
促进市场主体增长取得的发展成效 |
市场主体增长率=评估年度新增各类市场主体数量/上一年度新增各类市场主体数量-1 |
观察指标,不参与计算效能指数 | |
28 |
非公经济发展增长率 |
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
非公经济发展增长率=评估年度非公有制经济实现增加值/上一年度非公有制经济实现增加值-1,单位为% | |||
29 |
服务业发展贡献增长率 |
促进服务业发展对地区经济发展的贡献作用 |
服务业发展贡献增长率=评估年度服务业对GDP增长的贡献率/上一年度服务业对GDP增长的贡献率,单位为% |
注:评估对象为各区县,评估总分为每项分值加总取平均分。
附件4:
联系人员名单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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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姓名 |
职务 |
座机 |
手机 |
分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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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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