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潼发改〔2022〕43号
重庆市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级有关部门,相关单位:
为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确保在应急状态下有效发挥粮食应急保障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重庆市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潼南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确保在应急状态下有效发挥粮食应急保障作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93号)《重庆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渝粮规范〔202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是指经区发展改革委确定,承担本地区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的企业,包括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应急保障中心五种类型。
第三条 按照“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科学布局、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要求,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网点布局,建立和完善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第四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应坚持动员推荐、择优确定,动态管理、强化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在应急保供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有关信息应主动公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信誉,无违法经营行为;
(二)生产经营的粮食产品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近一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在抽检抽样中未出现不达标的情况;
(三)生产经营环境符合要求,严格落实污染防护有关规定,相关措施和设备能够确保粮食不受到污染;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近一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七条 粮食应急储运企业应具备符合国家要求的原粮和成品粮储存仓库和设施,仓库容量100吨以上,日运输能力5吨以上;企业能承担潼南区成品粮储备任务100吨以上和运输配送需要,具备一定的运输配送能力。
第八条 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粮食应急加工能力和小包装粮油生产能力,日加工稻谷5吨以上;具备一定储存、运输能力;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所需的工艺设备、检化验仪器和检化验能力;从业人员应具备岗位所需的国家职业资格。
第九条 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应具备较强的配送能力,日配送5吨以上,有满足配送需要的运输和装卸设施,有较成熟的配送资源和渠道;配送能力符合应急布局需要,在应急状态下具备较强的动员调度能力,能够高效定点配送粮食;具备一定的周转仓容,仓库应符合国家分类商品的仓储条件,仓储容量30吨以上;有满足配送业务需要的厢式密闭运货车辆及停车场,有必要的叉车和输送机械等装卸设备。企业具备承担潼南区成品粮储备任务100吨以上的应急储备能力。
第十条 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应位于物流配送和居民采购均较为便利的位置;经营商品应以粮油产品和居民日用消费品为主,销售的商品均应明码标价,具备与经营商品和规模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柜台,营业场所内装修简洁,店内通风、明亮,营业面积、仓储能力和库房条件满足应急供应需要,镇级应急供应网点日储藏大米0.5吨以上,城区应急供应网点日储藏大米1.5吨以上;配备满足经营需要的网络及通讯等设施。
第十一条 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应具备粮食储存、物流配送、供应、加工等多种功能;具备一定规模的成品粮储备库存;具备较强的应急调度功能和动员能力,确保在接到应急指令后按时限要求将成品粮配送至指定的应急供应网点。
第三章 确定和补贴
第十二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确定和备案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科学规范、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十三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确定和备案的主要步骤:
(一)企业申报。包括自主申报和部门推荐两种方式。每年底,区发展改革委按照粮食应急工作实际和布局规划,可积极组织动员辖区内综合实力和应急保供能力较强、经营情况良好、符合布局要求、具备社会责任感的涉粮企业,自主申报特定类型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也可在涉粮企业自愿的前提下,择优推荐。
(二)初步确定。区发展改革委应对申报企业信息严格把关,统筹考虑有关条件和标准,粮食应急保障规划布局等,择优初步确定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三)实地查看。区发展改革委可组织对初步确定企业的储运、加工、配送和供应条件等进行实地查看,应重点核查企业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实地查看期间,发现企业有资料弄虚作假或其他不符合要求情形的,不得作为确定对象。实地查看无异议的,按程序确定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四)签订协议。区发展改革委应与确定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约定权利、责任、义务,并授予牌匾。确定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名单等信息应在本地范围内公开。
(五)费用补贴。1.应急配送中心(原则上确定1个)每个补助2000元/年。2.应急加工企业(原则上确定1个)每个补助2000元/年。3.应急运输企业(原则上确定1个)每个补助2000元/年。4.应急供应网点镇级每个 补助850元/年(镇21个);城区每个补助1500元/年(城区11个)。5.粮食应急保障中心(原则上确定1个)每个补助3000元/年。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应急准备或应急保供中存在的困难,督促其落实责任、义务,完成应急任务。
第十五条 区发展改革委应按照时间节点动态维护企业信息。年末,通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更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或对企业进行调整(新增或退出)。
第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调研活动,了解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困难。
第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学习借鉴成熟有效的粮食应急保供经验,增强应急保供能力。
第十八条 区发展改革委应依照企业的申报材料,每年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应急保障能力、生产经营能力、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生产资料类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和应急配套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委应结合每年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确定工作,有计划地对已签订协议的企业责任义务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条 区发展改革委在定期评估和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落实应急保障责任义务不到位、企业资质和应急保障能力明显不符合有关条件和标准等情形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协议,收回牌匾,并按程序及时补充新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一)在区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后,整改不到位的;
(二)通过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确定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
(三)发生重大变故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
(四)违反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等相关规定的;
(五)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
(六)企业因故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在粮食应急保供中不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拒不执行应急保供任务,或执行不力,落实任务不到位的;
(八)对粮食应急保供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辖区内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和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工作,并结合地方实际完善粮食应急保障各环节功能,建成满足当地应急需求、优化协同高效的粮食应急保障网络。
第二十二条 进入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粮源调度以及储运、加工、配送、供应各环节有效衔接。
第二十三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平时应按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应急保供时应积极承担各项应急任务。
第二十四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在平时应遵守粮食生产、流通、储备各项规定,主动接受区发展改革委的监督检查,出现涉及粮食应急保障的重大经营情况变动的应及时报告。进入粮食应急状态或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应严格遵守《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在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下,及时行动、履行协议,完成好各项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