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区级成品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潼发改〔2022〕42号
重庆市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区级成品粮油管理
办法》的通知
区级有关部门,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责任,切实做好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工作,调动承储企业的积极性,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应急时调得动、用得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重庆市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潼南区区级成品粮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责任,切实做好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工作,调动承储企业的积极性,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应急时调得动、用得上,根据《重庆市粮食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下达区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重庆市潼南区区级成品粮油管理办法》。
一、储备方式
成品粮油储备以活库存方式储存。按照权属明确、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原则对成品粮油实行动态轮换。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100%。区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动用权属于区人民政府。
二、质量标准
成品粮储备原则上以中晚籼米为主,可结合承储企业经营情况,适当存储其它稻米,大米质量标准应符合GB/T 1354三级及以上。原则上包装规格为25公斤/袋、10公斤/袋、5公斤/袋,包装需符合GB/T 17109的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成品油储备质量标准应符合食用植物油国家标准要求,食品安全标准应符合GB 2716要求。油品包装规格为1L至20L,包装需符合GB/T 17374的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成品粮油储备需随货保存同批次质量检验报告书。
三、承储条件
为确保区级成品粮油储备安全,承储企业符合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一)企业类型。重庆市内的粮油加工企业、大型粮油超市、批发企业,储存主体的确定必须与生产加工、经营规模、仓储条件相结合。具有粮食经营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经营能力。粮食加工能力日处理稻谷50吨及以上、小麦100吨及以上;食用植物油日加工能力100吨及以上,销售量每月300吨以上;大型粮油超市、批发企业销售量每月300吨以上。
(三)仓储条件。成品粮油储备仓库必须符合四无粮库标准要求,单一库点仓容在300吨以上;应具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洪设施,其中成品粮还需具有粮情测温、机械通风和降温控温等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仓库周边无有害气体、粉尘或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源。
(四)检测能力。有相应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能满足对所承储的成品粮油质量管控和食品安全管控;有1名以上取得粮食质量检验职业资格的检化验人员。
(五)诚信能力。组织机构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完善,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良好,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四、储存管理
(一)储存条件。成品粮油储备仓库必须符合储存成品粮油的要求,仓内保持干净整洁,有防漏防潮、防鼠防雀、防虫和通风隔热措施,其中成品粮还需达到低温储存条件。
(二)储存资格。承担成品粮油储备的企业具备储存条件且取得储存资格。
(三)储存地点。区级成品粮油储备是为了保障应急的需要,原则上应储存在本辖区内。
区级成品粮油储备必须定点定位储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市、区县级成品粮油储备不得在同一仓间储存;不得将一个计划批次的成品粮油储备分库点储存。如确需改变储存库点,需书面请示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四)库存管理。各承储企业储存的成品粮油必须堆放整齐,留足通道,划定货位,便于启运。按品种、规格实行托盘堆垛,其中成品粮垂直方向堆垛不超过3托盘,成品油垂直方向堆垛不超过2托盘,堆垛与墙壁之间的距离大于0.6m。堆垛整齐、牢靠,防止倾斜或倒塌。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对空仓进行消毒,严禁对成品粮油进行熏蒸杀虫处理。
区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落实到位后必须在仓门显著位置悬挂“QCC”(区级成品粮油储备)性质标识牌;成品粮仓内划设堆垛线、标明分垛号,设置堆垛牌,堆垛牌上悬挂分垛账,分垛账的记录能真实反映成品粮油储备的数量动态情况,具备智能化仓储条件的,以仓储管理系统数据为准。
(五)安全管理。承储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技术规范以及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对成品粮油储备仓库进行检查和维护,以保持仓库完好。如果发生储存安全责任事故,承储企业要按照仓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对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六)账务管理。成品粮油储备实行专账管理,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和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清楚、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实相符。
五、统计处理
成品粮储备收支在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商品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中反映,库存填入“期末库存”其中项“企业责任规模库存”中。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成品粮油储备库存数量的审核,确保数据准确。
六、保障措施
(一)费用补贴。区成品粮油储备费用由区人民政府同级财政承担,成品粮油储备费用标准按照市级文件规定执行(成品粮油储备费用补贴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如有变化按新标准执行)。
(二)税收政策。符合条件的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按规定享受《关于落实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9〕84号)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七、严格考核奖惩
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成品粮油进行督导检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应急时调得动、用得上。自成品粮储备计划下达之日起,如发现累计2次数量不足、质量不符等重大问题,取消承储企业的成品粮储备资格,并扣减费用补贴,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区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附 则
本管理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