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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关于潼南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22-06-08

        

             潼发改〔202250号                 

重庆市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关于潼南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

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行为,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3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5号)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性质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收费主体和收费对象

    收费主体: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潼南区税务局。

收费对象:本区城市、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三、收费标准

序号

收  费  对  象 

收费标准

备       注

1

居民

6.4/.

按户计征

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1.6/.

按上年年末在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计征

3

学校、医院、部队、厂矿、

集贸市场、批发市场

100/

按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征。自行将城市生活垃圾运至垃圾处理场的,按52/吨计征。

4

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

经营面积200m2以下

0.44/ m2.

按经营面积计征。不足20m2,按20m2计征

经营面积200m2500 m2

0.4/ m2.

经营面积500m2以上至1000m2

0.36/ m2.

经营面积1000m2以上

0.32/ m2.

说明:1.其他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定额或计量的方式计征。

2.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用房等产生的生活垃圾量按照潼南区城市管理(环卫)部门依规核定的应纳费额自行申报。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潼南县物价局 潼南县财政局《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通知》(潼价〔2007〕49号)文件同时废止

                   


    重庆市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潼南区财政局

                          2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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