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权限内项目变更招标方案核准
基本要素
事项名称 | 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权限内项目变更招标方案核准 | 事项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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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区级/隶属 | ||
实施主体 |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0022368394945X6 | 委托部门 | 重庆市潼南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组织法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前审后批)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023-44578380 | 监督投诉方式 | 书面投诉,联系电话:023-44582386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通办范围 | 全市 |
联办机构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招标方案变更批复模板 | 审批结果样本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面向自然人服务主题分类 | 其他 | 面向法人服务主题分类 | 投资审批 |
是否网办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平台
办理平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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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打印平台 | 不涉及打证 | ||
审查平台 | |||
业务办理平台 | 市网审平台 |
受理条件
排序号 | 条件类型 | 条件名称 | 适用情形 | 审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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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条件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规定; | 普遍适用 | |
2 | 申请条件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条:(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普遍适用 | |
3 | 申请条件 | 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一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 | 普遍适用 | |
4 | 申请条件 | 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 | 普遍适用 |
办理地点
窗口地址(大厅) | 窗口电话 | 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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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隆鑫中央大街C区7号楼(桂林街道办事处斜对面) | 023-44578380 |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流程
申请与受理 |
步骤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 | 联系电话 | 完成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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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 ||||||
申请材料
排序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材料原件份数 | 材料复印件份数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受理标准 | 填报须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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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变更招标方案证明材料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相关行业管理部门 | 0 | 无 | 1 | 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一条 | 是否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包含项目相关信息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一条 |
2 | 关于项目变更招标方案的请示 | 原件 | 电子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无 | 0 | 无 | 1 | 0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 | 是否包含项目相关信息,是否加盖单位公章 | 无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 |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 依据文号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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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 无 | 第九条第三款 | 项目单位变更招标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依法重新办理。其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变更招标方式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 无 |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签订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无 | 第九条 |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无 | 第十二条第三款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 无 | 第十五条第三款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 第十一条 |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 第十一条 |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令第613号 | 第七条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6年34号 | 第九条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其招标方案应当由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审批、核准报告或者备案时一并报送。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招标方案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一并办理,并及时将确定的招标方案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项目单位变更招标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依法重新办理。其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变更招标方式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令第613号 | 第七条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6年34号 | 第九条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其招标方案应当由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审批、核准报告或者备案时一并报送。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招标方案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一并办理,并及时将确定的招标方案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项目单位变更招标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核准、备案程序依法重新办理。其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变更招标方式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
流程图
序号 | 办理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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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排序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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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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