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 关于征求《潼南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讨论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潼大数据发〔2021〕4号
重庆市潼南区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
关于征求《潼南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讨论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区级各部门、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市管在潼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信息化项目的申报、立项、建设和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重庆市全面推进“云长制”实施方案》(渝委办〔2019〕66号)《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制定了《潼南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
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1年1月26日前将修改意见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区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行政中心801室),电子档发送至邮箱tn_big_data_office@163.com。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件:潼南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
重庆市潼南区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
2021年1月19日
联系人:冯 伟,联系电话:44551819,15213653343
黄三军,联系电话:44559589,19115688961
附件
潼南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讨论稿)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全面实现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提质增效,规范信息化项目的申报、立项、建设和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重庆市全面推进“云长制”实施方案》(渝委办〔2019〕66号)《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关于印发<潼南区全面推行“云长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潼委办〔2019〕4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所称信息化项目指已建或未建(含待建、改建、扩建)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建设项目和运行维护项目,以及与业务信息系统有关的服务器、存储、业务专网、云资源服务、信息化设备及商业现货软件、定制软件开发(含二次开发)、集成实施服务等(不含日常办公软件和办公终端)。
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区内各级党政群机关及其直属部门、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建设、运行维护和向社会购买服务的信息化项目。(含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府业务应用的各类信息系统均适用本项目管理细则。)
第三条项目管理流程为项目申报、项目审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项目成果、资产管理和绩效评价。
信息化专家库
第四条区大数据发展局是信息化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区信息化专家库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家出入库管理办法。区财政局负责对专家库运行费提供资金保障。
专家库内应包含不同领域的区内外权威专家,各类专家数量原则上不低于3人,负责对已建信息化项目进行绩效测评,对新建信息化项目进行审核,对我区信息化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建设原则
第五条项目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项目应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化资源,按需分步实施,坚决避免重复建设和过度建设。项目应依托潼南区城市数据大脑云平台进行部署,通过电子政务外网承载,不得新建业务专网。涉及数据共享交换的,应接入潼南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原则上对新建或改扩建现有部门机房的信息化项目不予审批。
(二)标准统一。项目应依托潼南区政务数据交换共享平台,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的原则和全市统一的数据共享标准,与其他政务部门交换共享业务数据,保障数据采集、整合、共享协议一致。通过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数据,原则上不得重复采集。
(三)整合共享。坚持“不共享,不予立项”的原则。凡不符合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建设。项目所形成的业务数据必须向潼南区政务数据交换共享平台汇聚融合。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与其它任何机构或个人签订数据共享排它性垄断协议。
(四)安全可控。项目建设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监管和技术防护,确保政府数据安全。项目的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应当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项目库管理
第六条信息化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对信息化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和动态化管理的业务数据库。
第七条项目业主单位于每年底向区大数据发展局提出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维需求。区大数据发展局组织第三方评估咨询机构对提交的信息化项目进行评估,并经区级相关部门共同会商后报区政府,待区政府审定后纳入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清单的信息化项目,区财政局一律不予安排建设、运维资金。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申报条件。项目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市、区有关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政府数字化转型方针政策和规划要求;
(二)有项目需求分析、明确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组织实施计划和项目预算;
(三)采用的技术成果在国内本行业技术领域中具有较高水平,建设方案切实可行;
(四)对相关产业发展或本领域信息化建设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审批程序
(一)立项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立项,提交资金来源文件和申请函等材料。
(二)批复可行性研究方案。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提交有资质单位编写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
(三)批复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方案。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大数据发展局提交有资质单位编写的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方案,其中投资200万元以下项目只需提交概算方案(代初步设计),由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审核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方案容并提出审核意见,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方案。
(四)财政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取得概算方案批复后,按相关要求提交财政评审。
第十条审批标准
总投资20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区大数据发展局从专家库中抽选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项目概算方案(概算方案代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并提出审核意见;项目总投资超过200万元的,由区大数据发展局委托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对初设方案和概算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审核意见,第三方评估费由区财政局负责解决。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是否符合国家、市、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政府数字化转型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
(二)是否符合集约建设、数据信息资源共享的要求;
(三)采用的技术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先进性;
(四)安全保障体系是否完备、可靠;
(五)是否符合所涉及专业领域的管理要求和规划;
(六)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概算是否合理。
第十一条评审原则
项目评审坚持科学性、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原则。除涉密等原因外,原则上不再审批信息系统孤立、数据资源不共享、独立运行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招标
取得同意概算批复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持批复意见和建设方案等相关资料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启动招标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保密规定
参加项目评审的机构、专家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保守被评审项目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未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不得将被评审项目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不得利用评审项目的非公开技术、商业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未履行以上义务造成项目建设单位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变更审批
已经批复同意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或取消项目建设内容和预算,确需调整、变更或取消项目的,必须在采购前完成。
(一)项目的勘测设计、实施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区大数据发展局提出审核意见,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二)取消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分别报区发展改革委、区大数据发展局和区财政局备案,项目建设单位主动退还预算资金。
第十五条撤销规定
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发展改革委可做出撤销项目立项的处理决定:
(一)无正当理由,项目批复一年后仍未启动建设的;
(二)项目经费不按规定使用或被挪用的;
(三)项目建设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项目撤销后,项目建设单位应退还财政部门已拨付的全部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建设规定
建设、运营过程中乙方应培训一定数量的甲方工作人员,在乙方服务期满前具备独立运营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质量标准
项目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及项目建设合同要求,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及实施方案建设。不得随意改变上述方案中项目建设内容及相关技术标准。信息化项目自投用后维保期不少于两年。禁止施工单位将项目工程转包他人。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验收原则
属本办法管理的项目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原则上遵循“整体立项,整体验收”要求。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九条验收规定
项目建设全部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有关专家或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等,会同区大数据发展局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第二十条验收条件
项目验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成项目立项批复、建设方案、合同要求的全部建设内容,且符合项目建设目标;
(二)项目的功能、性能等指标达到项目设计要求;
(三)项目竣工试运行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四)项目验收资料齐全。(主要包含项目立项批复意见、项目建设方案、初步设计或详细设计方案以及评审意见、数据资源目录、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项目建设总结、用户使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用软件测评报告、信息安全等级测评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验收结论
项目竣工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无涉密等特殊原因,信息系统不能互联互通,数据资源目录未纳入共享交换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业务数据不能共享共用的项目,原则上验收不合格。项目竣工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拿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竣工验收。项目再次验收仍为不合格的,将追究项目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责任。财政部门不得拨付项目尾款和下年度购买服务经费及运营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信息化项目。
项目成果
第二十二条成果定义
项目成果主要指执行合同所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转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版权)、发明权和其它成果权。
第二十三条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
项目成果归项目建设单位所有。区大数据发展局有权在全区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推广使用项目成果,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支持配合。
第二十四条资产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区财政局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系统开发源代码交由区大数据发展局封存。
绩效评估
第二十五条自我评价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依照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的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应用系统使用范围、使用用户数量、产生的数据总量、数据更新情况、系统维护情况等和硬件设备使用对象、使用用户数量、使用次数、故障情况、运维情况、评价结论等),并项目自评价报告报送区大数据发展局。
第二十六条评估抽查
区大数据发展局将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对相关项目建设和运维成效、数据资源管理、资金使用效益、安全保密、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情况开展后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后续建设、运维资金安排以及信息化资金再投入的参考依据。评估情况将汇总送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解释机构
本办法由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解释。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保密相关规定执行。定性为涉密信息化项目须经保密主管部门批准,市级、国家对项目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变化调整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