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拟订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等城市管理方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
(三)承担城市道路、桥梁、照明、园林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和其他城市公共设施行政管理监督的责任;管理城市管理智能平台;负责市政设施维护许可的管理;参与市政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四)承担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负责城镇及其水域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处置、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的行业管理;参与环卫设施项目竣工验收。
(五)承担城市市容综合整治责任。负责户外广告、店招店牌、户外灯饰设施设置的规划及管理工作。
(六)承担城市公共绿地及城市公园的管理维护责任。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参与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批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参与新建城市公园的验收和申报定级工作;参与城市公园内应急避难场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工作。
(七)编制全区市政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市容综合整治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资金计划,并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八)承担停车楼(场)行业管理和城区临时占道停车规划设置及机动车辆清洗场所规划设置工作。
(九)依法履行城市管理领域内的行政执法权,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指导镇(街)城市管理方面工作。
(十一)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