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部门 > 区城市管理局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办理结果

渝(潼南)城罚决字〔2024〕7-4号

日期: 2024-08-13

渝(潼南)城罚决字〔2024〕7-4号

日期:2024-8-13

序号

1

行政相对人名称

潼南区盛源废油脂回收站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00152MABWROJM4T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

事业单位证书

社会组织登记

法人

法定代表人

王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渝(潼南)城罚决字〔2024〕7-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取得相应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

违法事实

“潼南区盛源废油脂回收站”实际经营者王波于2024年7月10日09时00分开始,在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民安街60号王家大院、潼南区梓潼街道外滩西路4号6栋1-08号守柴炉烤鸭、潼南区梓潼街道大同街享哆味汉堡炸鸡、潼南区桂林街道朝阳路221号印象太安、潼南区桂林街道巴渝大道东段31-41号汤呈一品共计5家餐饮店,收集的4桶容量为50公斤和4桶容量为20公斤的生活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存放在车牌号为渝xxx67的莲花牌轿车后座及后备箱,经过磅实际净重为306公斤生活垃圾(废弃食用油脂),除此之外你在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尹坝村3组61号家中还存放43桶容量为50公斤、4桶容量为10公斤和1塑料桶(无规格)的生活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经过磅实际净重为2356公斤生活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合计总净重2662公斤,未取得相应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

处罚依据

依据《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20000元。

罚款金额

2000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没收生活垃圾(废弃食用油脂)2662公斤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8-5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重庆市潼南区城市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00223009330698W

数据来源单位

重庆市潼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500223599225571H

备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