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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潼南区促进工业招商引资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1-03-2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重庆市潼南区促进工业招商引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潼南区促进工业招商引资办法

为进一步做大做强做优工业经济,加快引进和培育新型产业步伐,推动我区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及条件

(一)本办法只适用于我区引进的工业企业。

(二)引进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相关要求,并为我区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条  企业用地

对工业类项目用地,按“招拍挂”方式出让供应,原则上按市政府规定的我区土地基础价出让,接牌超出部分由区政府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科研投入(其中涉及中央、市级计提及契税除外)。

第三条  企业规费

凡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生产性用房属区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实行全额征收后,由区政府全额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厂区内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规费全额征收后,由区政府安排50%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招商引资企业5年内增资扩产新建厂房及办公用房,涉及相关规费部分按以上政策办理。

第四条  企业贷款贴息

企业技改或扩能项目,在金融机构贷款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利息补贴,按当年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发生的实际利息不超过50%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时间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   基金招商及配套

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引领作用强、经济效益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可采用基金、股权、厂房代建等方式招商。

积极协助企业申报国家、市级专项资金,并全额安排给企业。

第六条  外商投资奖励

对在本区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投入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入额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税收贡献奖励

投资项目自正式签约后12个月起,第1-3年按企业缴纳增值税本级留成部分的50%安排给企业,按企业缴纳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的100%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第4-5年按企业缴纳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的50%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区外企业迁至潼南工商注册设立独立法人公司(总部经济,且企业生产经营实体均在区外),自首次纳税之日起,年交纳税收1000万元以下和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由相关单位按区级实得部分35%和50%,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全额缴纳应纳税收的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第八条  招商团队及个人奖励

(一)鼓励专业团队代理招商或以商招商等方式招商。对新引进龙头骨干企业、重大项目的招商团队或个人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特别优秀、贡献特别大、成效特别好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规定给予奖励,并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

(二)鼓励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到潼南发展创业。对企业引进的教授、副教授(博士)等,在潼南工作一年以上,且每年在潼南工作生活不少于半年的,分别给予生活和住房补贴(按照区委、区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解决子女就近入学,家属优先安排就业。

(三)引进专业招商人才。对招商引资能力突出、招商信息丰富的区外人员系体制内的,可按相关程序调入我区相关部门从事招商工作;属体制外的人员,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聘为专职招商人员,享受相应待遇。

第九条  服务保障

(一)对外来生产型企业和项目实施全程代理服务。外来企业和项目的规划布局、立项审批、选址定点、土地出让、方案评审、环保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核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国土证、房产证等建设手续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初审并协助办理(费用由企业负责)。水、电、气、讯、道路、管网等设施建设由相关单位先期介入。

(二)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重点项目,区政府鼓励金融机构给企业融资。

(三)投资项目在劳动、用工、办公、住房、交通等方面需要帮助的,区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大力支持。

(四)在潼高管(董事长、总经理、CEO或常务副总经理)子女在小、初、高的就读方面享受优先待遇,外来投资项目业主及外来员工的子女入学、就业等享受区内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条  附则

(一)对投资强度大(原则上投资金额在5亿元以上)和税收贡献大(原则上单个企业每年各项纳税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对我区产业带动性强,特别是世界500强、中国500强、重庆50强,报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可实行“一企一策”。

(二)对高新技术领军企业、高精尖前沿科技型轻资产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生产性服务企业报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可实行“一企一策”。

(三)对电子信息、战略性新兴产业、电镀表面处理行业、按照区委、区政府已审议决定的政策执行,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相应条款。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兑现程序。由投资者据实向区经济信息委提出申请,由区经济信息委牵头,会同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单位对其进行审核,报经区委、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兑现。

(六)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企业,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将追收所享受优惠补助资金。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潼南府发〔2013〕37号文件涉及工业类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本办法由重庆市潼南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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